東郭先生與狼,如果寶馬花臂男砍人發生在美國,可能會被當場擊斃

近日,在江蘇崑山,一輛開寶馬車的花臂男與一名騎電動車小哥因路上行車小事發生糾紛,後來各自下車理論,併發生肢體糾紛。沒想到,寶馬紋身男轉身從車內拿刀砍人,卻不料刀失手掉地上,反被電動車小哥撿起,反手一刀,直接斃命。

東郭先生與狼,如果寶馬花臂男砍人發生在美國,可能會被當場擊斃

從當時的視頻可以看出白衣大俠是出於正當防衛才將花臂男砍死,於情於理大多數人都認可白衣大俠屬於正當防衛,而其他不同的聲音多糾結於白衣大俠屬於防衛過度致使花臂男死亡,這裡我不想過多討論防衛是否過度,一是因為這裡的防衛界限是很模糊的,什麼情況下受害者才能還擊?當然是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我們不是當事人,無法判斷白衣大俠當時的處境,但我們可以明顯的從視頻中看出花臂男從車中抽出了砍刀而且是一路小跑的衝了過去,一看就是從小沒少砍人,對業務很是熟練,可惜這次手滑失手了,被白衣大俠一刀反殺。而從後期的資料中也顯示了花臂男是有前科的,曾經坐了十年的牢獄。那麼白衣大俠的行為屬不屬於正當防衛呢?

東郭先生與狼,如果寶馬花臂男砍人發生在美國,可能會被當場擊斃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

以下是一道司法考試題:一個20歲的男子看到一個女青年被一個流氓動手企圖施暴,那男子抄起一根木棍朝那流氓的頭部就是一棍,結果那流氓當場死亡。該男子的行為有五個選擇:A,故意殺人罪;B,過失殺人罪;C,故意傷害(致死)罪;D,正當防衛;E,防衛過當。其標準答案是:A,出題者的意圖是考學生對故意犯罪定義的理解。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這是故意犯罪的定義。

按照出題者的思路,本例中行為人用本棍打擊流氓的頭部,是明知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所以是故意殺人。但是,明知會發生危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並不一定都是犯罪。警察在執行公務中,打傷打死了人,即使是搞錯了,也不一定是犯罪。我們都知道東郭先生和狼的故事,最後是狼又被裝進袋子裡,被打死了。那麼狼已進被裝進袋子裡了,已經失去反抗能力了,為何還要將其打死?這是不是防衛過當?

東郭先生與狼,如果寶馬花臂男砍人發生在美國,可能會被當場擊斃

如果發生在美國,花臂男可能會被當場擊斃

對於什麼樣的防衛才屬於正當防衛,我們可以借鑑美國的一個案例,在美國公民持有槍支是屬於合法的,據美國ABC 8News報道,這一案件發生在2016年3月8日,弗吉尼亞州的瑪麗.多格特(Mary Doggett)在家中與同居男友約翰·康羅伊(John Conroy Jr.)發生爭執。情緒失控的約翰·康羅伊將瑪麗一拳打倒在地。瑪麗15歲的兒子貝利見狀,對母親的男友連開5槍,致後者死亡……槍是貝利從母親手提包裡事先拿出來的。

隨後,貝利被弗吉尼亞州斯波特瑟爾韋尼亞巡迴法院判處二級殺人罪。而在本月17日,陪審團推翻法院判決,裁決貝利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判決貝利無罪並當庭釋放。

東郭先生與狼,如果寶馬花臂男砍人發生在美國,可能會被當場擊斃

本月17日,陪審團最終宣佈已16歲的貝利無罪。據媒體報道,聽到法官Joseph Ellis宣佈自己可以回家了時,一直在法庭表情陰鬱的貝利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淚灑當庭。

說了這麼多,還是回到第一個案例,白衣大俠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犯罪的本質在於社會危害性,而制止正在實施的犯罪,則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在制止正在實施的犯罪中,侵犯了犯罪人的人身權利甚至生命權利,則不一定是犯罪。只有超過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才負法律責任。但是在現實中,如何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是無法預計的。在情況萬分危急之中,要能正確把握防衛的限度,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東郭先生與狼,如果寶馬花臂男砍人發生在美國,可能會被當場擊斃

卡多佐所說:“如果每個昔日的案件都需要重新開庭審理,如果一個人不能在前人鋪設的進程的堅實基礎上為自己的進程添磚加瓦,法官的勞動就會大大增加,以致無法忍受”。鑑於上述種種原因,人類的理性不得不依賴傳統——依賴前人在處理類似問題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經驗和智慧。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決一個案例的時候除了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外還會參考過往的相似案例。那麼在我國此前的防衛過當的案例中都是如何處決的呢?

過度防衛致死案例判決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7月19日晚9時許,被告人杜寶華駕駛出租大發汽車行至本市河東區津塘村道義和街時,遇李寶柱等5人乘車,上車後,被害人李寶柱因天熱不關車門與被告人杜寶華髮生爭執,隨後,李寶柱等人將杜寶華拖下車進行毆打,杜掙脫後逃跑欲打電話報警,李寶柱緊追毆打,杜寶華跑回自己車上欲開車離開,李寶柱站在車前,阻止開車,被告人杜寶華開車將李寶柱撞倒後軋在車下,李寶柱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杜寶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杜寶華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系防衛過當,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人杜寶華予以懲處。被告人杜寶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看完以上案例你有什麼看法?歡迎評論。

東郭先生與狼,如果寶馬花臂男砍人發生在美國,可能會被當場擊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