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乳山法院发布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典型案例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乳山法院发布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苗大鹏起诉李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乳城民初字第40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李振辉位于乳山市金谷园市场西北角制砖厂内座东西向南车间一排,座西北向西车间一排,座东西向北待建二层楼一排,李振辉于同日签收该裁定书。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2)乳城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苗大鹏20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振辉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义务。2016年7月27日,苗大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振辉明知上述房屋被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仍然与乳山市金谷园农机市场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将该财产置换金谷园市场14-1-1至14-1-4共四户房产,并作价2432967元抵顶给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以偿还李振辉的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费用,致使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执行1359号案件无法执行。李振辉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被乳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振辉公然藐视法律权威,对法院查封的财产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速递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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