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拿鳄鱼和臭虫放生的人真的“佛系”吗?

评论:拿鳄鱼和臭虫放生的人真的“佛系”吗?

资料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评论员 吴学安

日前,有人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盐坪坝长江大桥工地附近的长江边,捕获一条体长约20厘米的小鳄鱼。经宜宾市翠屏区畜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技术人员检查分析,认为该鳄鱼为“放生”鳄,系长江水系外来物种湾鳄。该鳄鱼可以长到7米长,不仅对自然生态造成破坏,还会威胁人类安全。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随意放生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较大关注。如媒体曾披露一些“爱心人士”盲目放生,他们放生福寿螺、克氏原螯虾、佛罗里达鳖等外来物种,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甚至有人还一次性放生58公斤蛇和2公斤臭虫,连居民的正常生活都会受到威胁。这些随意放生行为,既伤害了被放生的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在短时间内大量死亡,同时又给放生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带来破坏,甚至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困扰。有鉴于此,以立法的方式实施行为限制与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唯有形成合力,才能使得放生只有慈善之悲而无盲目之患,更不会成为新的灾难之源。

放生在国内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同时还受宗教文化的影响,所以无法“一刀切”禁止。但将放生纳入法治化轨道,给“随意放生”立规矩是最好的倡导,其间应包含诸多积极意义。一方面,对放生行为本身进行规范,对功利化的放生行为给予限制,能够避免不规范放生形成的新的伤害,促使其回归到信仰的初衷和本义,并让放生的善意以其他善举的方式替代;另一方面,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教化,在保护动物和生态环境的同时,最终回归到对人的教育和权利的保护上来。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看,法律对放生行为给予了足够的尊重,而作为放生者,也应该尊重法律释放的善意,主动接受法律的约束,积极规范自己的放生行为。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是允许放生的,但放生者要坚持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不能破坏生态环境,不能损害他人权益,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原标题《随意放生从“乱”到“治”需要法治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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