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虚构鸡苗骗取扶贫资金,一村主任获刑三年

虚增鸡苗发放数量和领取鸡苗农户人数,骗取国家扶贫资金12万元购买轿车。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构鸡苗骗取扶贫资金案件,被告人某村委会主任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没收其退缴的12万元赃款。

被告人陈某任职的某村系整村脱贫村,2016年国家拨付150万元脱贫资金专项用于该村整村扶贫项目。该村经过报批等程序后,决定用42万元扶贫资金实施土鸡养殖扶贫项目,由该村村民委员会统一购买鸡苗4.2万只发放给村民饲养,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陈某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4月代表村民委员会与该村鸡苗供应商张某某签订了购买总价42万元的4.2万只鸡苗的养鸡产业项目合同书,并由其负责发放总数量统计。在鸡苗发放过程中,张某某要求石板村村民委员会预付部分鸡苗款,陈某以给张某某转账为由,拿到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将30万元预付款违规转入其个人账户中,随后将该款中的18万元转账支付给张某某,截留扶贫资金12万元。

2016年10月,在实际发放鸡苗数量约3万只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与张某某虚增村民领取鸡苗的数量及虚增领取鸡苗的村民人数,伪造鸡苗发放花名册和土鸡养殖协议,虚构鸡苗发放数量12120只,将鸡苗发放数量虚增至4.2万只。经陈某安排,张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开具一张4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报销42万元鸡苗款,陈某在该发票上签署“同意列支”的意见,并冒充村干部在该发票上签字,报销土鸡养殖项目款42万元。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用截留的12万元扶贫资金购买了一某品牌轿车供个人使用。

奉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土鸡养殖扶贫项目的实施、项目验收、扶贫款项的发放等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陈某在协助从事以上扶贫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虚增鸡苗发放数量和领取鸡苗农户人数,骗取国家扶贫资金1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其“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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