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将机动车交给饮酒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将机动车交给饮酒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行为人应如何定罪?近日,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2日晚21时50分许,陈某在明知刘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给刘某驾驶。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车由北向南行驶,十分钟后,刘某在驾车过程中与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教唆刘某驾车逃逸。23时50分,陈某陪同刘某到禄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对刘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刘某乙醇含量为154.59mg/100ml(乙醇/血)。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刘某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给刘某驾驶,且发生事故后让刘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陈某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教唆犯,与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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