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熱議大氣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應鼓勵更嚴的地方立法先行先試

“我是三屆的老委員了,這次執法檢查之深入、針對性之強、力度之大,揭露問題之尖銳以及提出建議之務實,都是歷史之最。”在7月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發言時,姒健敏委員如是說。

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提交會議。分組審議中,多名委員對執法檢查報告表示贊同,熱議報告中提到的地方性法規尚待完善且鼓勵在大氣汙染防治領域先於國家進行立法等內容。多人提出,環保領域地方的立法,各地應嚴於國家立法,在“全國最大公約數”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規定,在此過程中,地方人大也應積極發揮作用。

委員熱議大氣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應鼓勵更嚴的地方立法先行先試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很多地方還沒充分利用好立法權甚至有個別“立法放水”

據執法檢查報告,2015年修改《立法法》以來,截至2017年12月,新賦予地方立法權的274個設區的市、自治州和不設區的地級市僅出臺了14件大氣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現存問題包括有的地方沒有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權,沒有及時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這一問題,正是委員們分組審議的關注焦點之一。

“執法檢查發現的大氣汙染防治法部分配套法規和標準制定工作滯後,我認為也是整個環境保護法律領域普遍存在的問題。”信春鷹委員說,“現在有300多個地方立法權主體,地方立法很踴躍、很積極,但是在環境保護領域的立法力度不夠。地方立法對大氣環境保護或者對整個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主動性和力度都有差距。”

他提到,這些情況不僅包括國家層面法律已適應環境保護的新要求修改但地方立法並未及時跟進,包括國家立法已前進但地方性法規落後於國家法律要求的情況,甚至還有的地方“立法放水”,即通過地方法規把國家法律的關於環境保護的強制性要求縮減。如甘肅省對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的法規,把國家法律標準大大放寬,國家禁止行為是10項,法規就留下3項,其他都放開了,結果導致了當地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

陳竺副委員長也提到,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已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要求未達到國家大氣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而且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委員長也特別強調了這個問題。但是目前地方政府大多沒有這個達標規劃和路線圖,建議執法檢查報告重申此項法律要求”。

環保領域地方立法要應嚴於國家立法應鼓勵先行先試

報告中鼓勵地方在大氣汙染防治領域先於國家進行立法的內容,全國人大代表賀泓等人均表示贊同。作為參加本次執法檢查的成員,他在發言時說,“地方政府企業和民眾在環境保護訴求上,應該形成一個共識和地方的最大公約數,自下而上達成這樣一個共識,地方立法應該嚴於國家法律,國家的法律應該是全國範圍的最大公約數。”

曹建明副委員長也提出,要支持和指導地方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先於國家立法,先行先試,併為全國立法積累經驗,提供樣本。他認為,全國人大作為最高立法機關要加強對各部門、各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的備案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究,對於變通突破上位法規定,降低環保標準的立法一律堅決予以糾正,絕不允許在立法層面“放水”或者“縮水”。對強制性規定不足、操作性不強的立法,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地方修改調整,對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明顯滯後的地方,尤其是環境問題突出的地方,督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抓緊研究啟動相關立法工作。

@時間新聞記者注意到,委員長當天在報告中指出,2018年底前,各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制定或修改大氣汙染防治相關條例,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規定,增強法律的操作性、規範性、約束性,實現大氣汙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全覆蓋。分組審議時,多名委員也強調地方人大應在此工作中發揮應有作用。

如張勇委員說,嚴密編織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的制度之網,光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上位法是不夠的,要往下延伸。陳述濤委員同時表示,必須調動地方人大的積極性和要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他坦言,雖然“地方人大也有這樣那樣的難處,影響地方GDP啦,影響地方企業效益啦等等,顧慮很多”,但“這顧慮那顧慮,沒有綠水青山更重要。所以我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要給地方人大壓擔子,對他們要提出明確要求來。”此外,解決地方黨委充分認識環保的重要性這一問題,地方人大也必須發揮作用。

本次執法檢查是長“牙齒”的法律監督更是好的樣本示範

針對有關地方性立法的具體建議,楊志今委員提出,應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大氣汙染治理的法律責任。地方制定大氣汙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時,要以新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為主要依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地方特色和針對性強的大氣汙染防治法規,明確政府在大氣汙染治理中的責任,使地方政府對大氣汙染治理管理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同時還要加強環保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權責統一、依法有序、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的原則,通過完善一系列責任制度建立起對地方行政首長的環境責任考核與追究制度,明確主要領導的行政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實行依法問責。

龐麗娟委員也提出類似建議,她認為應堅決落實環境質量信息、汙染防治信息等的公開制度,並且進一步落實獎勵、懲罰和問責,“使各級政府對大氣汙染防治、對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貫徹實施納入到地方政府部門及主要領導目標責任制中硬起來,納入到對地方政府、部門和主要領導的政績考核評估制度指標中硬起來,和幹部的晉升升遷掛鉤硬起來。”

此外,北京時間@時間新聞記者從會上獲悉,多名委員高度讚揚執法檢查報告,認為報告以問題為導向,以法律為準繩,內容翔實,分析準確,意見中肯,尤其對執行法律不到位的案例點名道姓,不含糊不掩飾,是“多年來見到的最務實、最有說服力的執法檢查報告”,還有人提出本次執法檢查可作為示範。

如李飛躍委員認為,這次檢查是一次高質量的、長“牙齒”的法律監督,“逐項對照法律條款和規定,對所有問題對號入座,直面問題,敢於較真,改變了過去長期存在的以工作監督取代、沖淡法律監督的情況,找到了實現法律監督剛性化的有效途徑,對地方各級人大作了示範。”乃依木·亞森委員也表示,本次執法檢查為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活動提供了樣本,值得借鑑,會後應積極學習和推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