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單位漏繳個稅導致不能買車買房,員工索賠損失被駁丨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小客車購車搖號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手段,取得參加搖號資格雖然需要連續滿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即使勞動者滿足上述條件,也只能獲得參與搖號的資格,而不能直接導致其獲得實體權益……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9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間,王某被勞務派遣至北京某中心工作,擔任廚師一職,北京某中心為王某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10年度、2011年度,因北京某中心工作疏忽,在代扣王某個人所得稅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代繳,使王某在2010年度、2011年度無個人所得稅交納記錄。後北京某中心進行了補繳,並向稅務機關繳納了相應罰款。

2015年2月,王某參加了北京市小客車搖號,搖號資格審核結果顯示:身份信息通過但未在京近5年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王某沒有通過資格審查。

也因此,王某無法在北京取得購買自住型商品房、購車資格。王某向當地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北京某中心承擔自己的下述損失:

1、因為不能購買自住型商品房,按自住型商品房90平方米,每平米比市場價低6600元,共計差價損失為58萬元。

2、我為了購車需要再在北京工作兩年,損失10萬元,在北京再工作兩年期間會產生交通費預估為5萬元。

單位辯稱

1、存在沒有代繳王某的個稅,但違反的是國家關於稅收的法規,並未給王某造成直接損失,也未損害王某的利益。

2、王某主張的購房損失是不存在的,購買自住型商品房不需要具有連續五年個人所得稅交納記錄,只要有連續五年的社保交納記錄即可購房,而王某是具有連續五年的社保交納記錄的。

3、王某是勞務派遣人員,其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單位負責交社保、代扣代繳個稅,之所以有我方代扣而未代繳這種事情發生,是我方也給王某發了一部分績效、獎金,是該部分工資收入的個稅沒有交納;王某的社保是勞務派遣單位一直為其交納的;

4、關於車的問題,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沒有關於補交的個稅記錄不能認定為連續交納的規定,只是審核系統對此不予通過,但根據審核系統的管理規定,王某可以到有關管理部門申請複核,應該還是可以取得相應搖號購車資格的。購車指標本身不是一種法定權利,不是人身或財產權利,我單位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意見

王某無法取得在北京市購房、購車資格而產生了損失,但就損失的具體數額,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而且,根據北京市政府的相關政策,在北京市購房以家庭為單位審查,參照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

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北京市某中心漏繳王某之個人所得稅的行為並未影響王某取得在北京市購買房屋的資格,因此王某關於未能購房的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王某不能購車的損失,法院認為,小客車購車搖號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手段,取得參加搖號資格雖然規定了應連續滿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即使王某滿足上述條件,也只能獲得參與搖號的資格,而不能直接導致其獲得實體權益,故王某要求北京某中心賠償其損失,不具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也不予支持。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等規定,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意見

侵權責任的成立應從以下幾方面考察:一、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二、是否有侵權行為,三、是否造成損害後果;四、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該案因北京市某中心工作疏忽,2010年度、2011年度,在代扣王某個人所得稅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代繳,使王某在2010年度、2011年度無個人所得稅交納記錄,行為存在過錯,但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還要考慮損害後果是否發生及與北京某中心的過錯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首先,外地人在京購房先決條件是有在北京連續滿五年納稅證明或在北京連續五年社會保險證明,由此北京某中心漏繳王某之個人所得稅的行為並未完全導致王某喪失在北京市購買房屋的資格,因此王某要求北京某中心賠償其不能在北京市購房的損失,缺乏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其次,關於王某主張的不能購車的損失,

小客車購車搖號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手段,取得參加搖號資格雖然需要連續滿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即使王某滿足上述條件,也只能獲得參與搖號的資格,而不能直接導致其獲得實體權益。故王某未能獲得購車搖號資格,與金錢利益無必然直接聯繫,其要求賠償金錢損失,缺乏依據。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2016)京01民終1539號

隨著一些城市“買房限購、買車搖號”政策的實施,類似的案例越發多見。而由於單位疏忽或工作變動等原因,個人社保繳納或個稅繳納很容易遭遇“斷檔”。這種“斷檔”,經常會使當事人在購房、買車、貸款等方面遇到大麻煩。

一般地,勞動者遇到此類問題,往往缺乏直接因果證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購房、買車資格也只是一種機會,很難被確認為法定利益。為了更好維護自身的權益,建議勞動者每隔一段時間去稅務、社保等部門查詢自己的繳費記錄,以便及時發現問題並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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