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難定的加密貨幣徘徊監管「十字路口」

導讀:一直以來各國對於加密貨幣的屬性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各國政府在判定加密貨幣屬性及未來監管方向上認知不同。但市場、技術是動態的,監管是也是動態的,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加密貨幣將如何監管仍牽動投資者神經。

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在頻繁的大起大落中獲得了全世界的關注,與此同時,各國政府的監管也不斷提上日程,要想對其有效監管,屬性判定很重要,但一直以來各國對於加密貨幣的屬性問題一直存在爭議。近日作為加密貨幣相關法律最健全的國家之一,日本擬將其定義為金融商品。但縱觀全球市場,各國政府在判定加密貨幣屬性及未來監管方向上認知不同,加密貨幣應被認定為證券、貨幣、商品或其他屬性爭論不休,市場、技術是動態的,監管是也是動態的,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加密貨幣隸屬何種法律監管範疇仍牽動投資者神經。

身份難定的加密貨幣徘徊監管“十字路口”

屬性判定看法不一

近日,日本金融廳擬將虛擬貨幣劃分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約束的消息引發行業熱議。據日本產經消息,日本金融廳正在考慮將面向虛擬貨幣交易所者的法律從現行的改正資金決算法向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稱金商法)過渡。雖然改正資金決算法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所為註冊制,但是由於虛擬貨幣交易從事者在經營惡化之時對用戶資產的保護計劃不夠充分,所以金融廳或將通過適用於證券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的規定加強對用戶的保護。在目前適用的改正資金決算法中,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具有相同的地位,但如果成為金商法的約束對象,就將被視為金融商品。據悉,金融廳正在通過其主辦的“虛擬貨幣交易產業相關研討會”,詳細調查虛擬貨幣交易產業的規則和現行法律制度的問題。

加密貨幣的屬性一直存在爭議,不同於日本擬將其單一劃分為“金融商品”的做法,泰國政府將數字資產定義為貨幣和證券雙重屬性。據瞭解,泰國通過了一項全新的法律,將數字資產定義為貨幣和證券雙重屬性,具體取決於加密貨幣的目的。根據《數字資產商業法令》,監管機構定義了兩種類型的數字資產。用作商品交換媒介時定義為“Cryptocurrencies”,參與投資或接收特定商品時定義為“digital tokens” 。

美國作為金融體系最發達的國家,在對待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看法上仍存不同。具體表現為: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一個負責保護投資者免受欺詐的獨立聯邦機構,美國證券市場的主要監管者,它將加密貨幣視為證券;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也是一個負責保護投資者免受欺詐的獨立聯邦機構,監管美國期貨和期權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將加密貨幣視為大宗商品;

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美國財政部所屬,負責分析金融交易,打擊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它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

美國國稅局(IRS),同美國財政部所屬,負責徵收稅款和執行稅法,它將加密貨幣視為資產;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同美國財政部所屬,負責實施經濟制裁,以支持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它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或法定貨幣。

2018年2月16日,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發佈了ICO的監管框架,其中將數字代幣分為三類:

支付代幣(Payment tokens),即加密貨幣,作為貨物或服務的支付手段,或貨幣、價值轉移的方式;實用代幣(Utility tokens),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意於提供對應用或服務的數字化獲取渠道的代幣;資產代幣(Asset tokens),代表了發行方的債或股權。例如,資產代幣承諾對未來公司利潤或現金流的分成。對於它們的經濟作用而言,這些代幣可類比為資產、債權或金融衍生品。可交易的代表實物資產的區塊鏈代幣同樣屬於此類。FINMA表示,上述分類並非完全排斥,存在著混合代幣的情況。

此外,新加坡對ICO下的代幣性質認定及不同情況下的監管措施均做出了分類。根據MAS發佈的《數字代幣發行指南》,如果數字代幣構成MAS負責管理的證券法所規定的產品,則數字代幣的發售或發行必須遵守所適用的證券法。不同的發行場景下,代幣可能構成股份、債權或集合投資計劃中的單位份額等證券產品。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談到:“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國沒有形成對虛擬貨幣、數字代幣的統一定性和劃分標準,定義的內涵間存在覆蓋或交叉。但部分國家,如泰國、瑞士等國已經結合本國相關金融法律,對需要監管的數字代幣界定了相關要素,認為數字代幣在滿足證券構成時,應當將其定義為證券,相關發行行為受到證券發行相關法規管理。

監管不可一概而論

針對各國對於加密貨幣定位的不同,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雲峰在接受金色財經獨家採訪時分析,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對加密貨幣的使用方式和範圍有所區分,以國家名義發行的加密貨幣,在使用範圍上會更加廣泛,而以市場主體名義發行的加密貨幣,在使用範圍上可能受到商業模式的限制。

另外,根據加密代幣性質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

資產型代幣,代表某種實體利益,如享有某個物的份額;

證券型代幣,這個類型實際上代表了分紅權益,根據各國證券法律的監管而受到相應約束;功能型代幣,這個類型僅作為某些商業環境內部的流通手段和通證。

實際上,不管何種定性,最終是和加密貨幣對應的底層資產相關,如果代表了收益或其他權益,則會受到證券法律監管;如果僅作為交易買賣標的,類似於黃金、有色金屬等,那麼它可能歸類於金融衍生品,而受到其他類型的金融法律監管。

對於加密貨幣的屬性問題及適用的監管法律問題,陳雲峰表示,各個國家對於虛擬貨幣地位的認定一方面是基於本國已有監管框架體系和監管主體而對虛擬資產角色進行的重新的劃分,畢竟虛擬貨幣屬於新生事物,它的屬性的認定依賴於各方主體的認知,而認知不同,則會導致最終對於這一新生事物定性的區別;另一方面,對於虛擬貨幣,各國的認知也並非一成不變,隨著區塊鏈技術、數字資產相關應用的普及,監管主體也會逐步更新以往的認知,從而對虛擬資產進行重新定性。這就是我們一貫的觀點:市場、技術是動態的,監管是也是動態的。

定性證券對新增幣種形成壓力

數字貨幣分析師肖磊對金色財經表示,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未來還會進一步分化,開放一點的國家,會直接定義為一種外匯,當作一種金融貨幣屬性的東西來看待,但更多的國家會保守一些,首先不會接受其是貨幣,然後按各種情況,劃分為類大宗商品和證券。還有一些國家,正在考慮利用這個市場,來建立標準和規則,想抓住歷史性機會,可能會有一整套的判定標準問題。

各國都有不同的考慮,長期看依然是不同的監管思路。對投資者來說,如果定性為外匯,就沒有問題,直接可以用法幣去兌換,如果定性為商品,就可以到集中的的交易場所去交易,但如果定性為證券,其運行邏輯就會發生變化,對投資者也會提出要求,對交易場所會有比較強的監管,對新增幣種會帶來巨大壓力。

交叉監管易致真空風險

“各國對於加密貨幣市場到底適用於既有的哪一套監管體系範疇的爭論一直持續著。類似日本政府一刀切,統一認定為金融商品這樣的做法,最大的好處就是有明確的單一監管部門對這個市場進行負責,有明確的監管法規可以適用,有明確的監管工具與範式可以套用。” FORTUNA方圖創始人蔡良濱在接受金色財經獨家採訪時說道,像近期泰國政府認定加密貨幣具備“貨幣”與“證券”雙重屬性的做法,很容易導致監管真空風險。事實上,不只是加密貨幣市場,金融市場裡其他交叉領域的監管,最後都有可能變成“真空地帶”,釀成巨大風險。我們熟悉的早期P2P理財如此、早期現金貸如此、利用“三會分立”多層嵌套的槓桿融資亦如此,越是界定模糊,越是風險巨大。

蔡良濱進一步表示,如果加密貨幣市場要走向成熟,配套監管設施是必須具備的,而且良好的監管會正面引導市場走向更加成熟和合規的方向。例如,如果確定為證券監管範疇,那麼加密通證將會作為一種新型的更有效率的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得以在傳統金融世界裡得到普及,但這個前提是對於信息披露、資金託管等重要環節的監管覆蓋;再例如,如果確定為貨幣範疇,需對其發行總量、超發情況、反洗錢、偷漏稅、外匯管制等領域監管到位。

發展區塊鏈金融 審慎監管與鼓勵創新並重

北京市法學會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金融系教授胡繼曄在接受金色財經採訪時指出,泰國將數字資產定義為貨幣和證券雙重屬性,具體取決於加密貨幣的目的,我個人認為是非常恰當的,應當說泰國政府對數字貨幣性質的認知比此前更進一步。泰國政府的相關立法體現了審慎監管與支持創新相結合的特點,如果某個數字貨幣傾向應用於間接融資市場,其貨幣屬性當然更強;而如果一個數字貨幣更多應用於直接融資市場,當然其證券屬性更強。日本將虛擬貨幣劃分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約束,其監管理念比更進一步,同時提出了具體的監管措施。

美國是金融體系最發達的國家,也是數字貨幣的主要發源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官員曾經聯合討論以太坊和其他加密貨幣的監管分類,討論的重點是這些加密貨幣是否應該作為證券進行監管。現階段CFTC負責監管比特幣期貨交易,儘管CFTC無權監管交易平臺的日常活動,但該機構仍負責調查加密貨幣欺詐和操縱市場的行為。近期,該機構近期向投資者發佈有關加密貨幣拉高出貨騙局的警告。同時,CFTC還為同類騙局的舉報者提供現金獎勵,這些措施明顯就是按照證券和期貨來進行監管的。

我國未來在數字貨幣和ICO監管領域應當借鑑日本、美國、泰國的這些做法,審慎監管和鼓勵創新相結合,應當在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建立關於區塊鏈金融、數字貨幣領域的統一的監管協調,防止監管不足和監管過度,從防範數字貨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角度來進行深入研究,並著手起草相關區塊鏈金融和數字貨幣監管方面的法規和規章,逐步建立完善我國的區塊鏈金融法治體系。我國的區塊鏈金融和數字貨幣產業發展潛力巨大,中國政法大學區塊鏈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將盡最大努力,在產學研結合中發揮我們的獨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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