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鄉區公安局行政執法公示(五)

(此處印製公安機關名稱)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執行告知單位 告知人

被告知人 單位法定代表人

告知內容:

□處罰前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問:對上述告知事項,你(單位)是否提出陳述和申辯?(對被告知人的陳述和申辯可附頁記錄,被告知人提供書面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附上,並在本告知筆錄中註明)

答:

對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將進行復核。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時 分

□聽證告知

公安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

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單位)應在被告知後三日內向

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問: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是否要求聽證?

答:

對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將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聽證條件的,公安機關將在十日內舉行聽證。對放棄聽證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

X公聽不受字〔 〕 號

你(單位)因 一案,提出舉行聽證要求,本機關經審查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申請人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附卷。

(此處印製公安機關名稱)

舉行聽證通知書

X公聽通字〔 〕 號

本機關定於 年 月 日 時 分在

就 一案舉行聽證會,請按時出席。聽證申請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的,終止聽證。

被通知人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附卷。

(此處印製公安機關名稱)

聽 證 筆 錄

案由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 舉行方式

聽證主持人 聽證員

記錄員

聽證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本案其他利害關係人 本案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代理人

本案辦案人民警察

聽證內容記錄(可加頁)

聽證申請人或者代理人

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代理人

證人

聽證員

聽證主持人

記錄員 年 月 日

(此處印製公安機關名稱)

聽 證 報 告 書

地點

舉行方式

本案其他利害關係人

本案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代理人

本案辦案人民警察

聽證會基本情況

聽證後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處理意見和建議

聽證主持人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X公不罰決字〔 〕 號

違法行為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所在地、現住址、工作單位以及違法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現查明

,以上事實有

等證據證實。

根據 之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並對 予以收繳,對 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已向我宣告並送達。

違法行為人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一份交違法行為人,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複印送達被侵害人。

(此處印製公安機關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

X公行罰決字〔 〕 號

決定書正文載明以下內容:

1.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所在地、現住址、工作單位、違法經歷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等情節(證人不願意暴露姓名的,應當注意保密);

3.法律依據;

4.處罰種類及幅度(包括對外國人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限期出境);

5.執行方式及期限(包括當場訓誡、當場收繳罰款、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送拘留所執行以及合併執行的情況,對罰款處罰,要註明逾期不繳納罰款時加處罰款的標準和上限);

6.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7.不服本決定的救濟途徑;

8.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及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名稱、印章及決定日期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複印送達被侵害人。

(此處印製公安機關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

X公行罰決字〔 〕 號

違法行為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所在地、現住址、工作單位、違法經歷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根據 之規定,現決定 。

執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 清單共 份

行政處罰決定書已向我宣告並送達。

被處罰人

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特徵

備註

被處罰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辦案民警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處罰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此處印製公安機關名稱)

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X公繳字〔 〕 號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對物品持有人

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繳/追繳。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單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編號

名稱

數量

特徵

物品處理情況

(發還的,由接收人簽名)

物品持有人、見證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辦案民警

公安機關(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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