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3·15」 ——看老祖宗們咋打假

過完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製假、造假、缺斤短兩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其實自古就有。

那麼,古人是如何造假的,又是如何打假的呢?

古代的“3·15” ——看老祖宗們咋打假

上古時期的周朝已經有假冒偽劣商品了,並且政府已經通過立法來打擊了。《禮記·王制》說,“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指為出軍賦的車乘)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度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當時的管理制度真叫個先進,如果商品的尺寸、數量、顏色等達不到標準,就按“假冒偽劣”對待,到市場上叫賣是很難的,這讓那些想渾水摸魚的死了那份心思。這說的只是生活中的用品,要是吃的就更嚴格了,“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這是說假如食品還沒有成熟,是不允許拿出去賣的,既是為防止吃了中毒,也是打擊以次充好、以生當熟的假冒偽劣行為。對於家禽牲畜和海鮮食品也一樣,“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意思是還沒有到成熟期的動物,也絕不允許拿到市場上兜售,否則吃了以後會有損健康。

到漢朝的時候,對外交流活躍起來,張騫出使西域帶回來許多稀奇的東西,但數量有限,遠遠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於是假冒的現象多起來。能仿製的仿,能冒充的充,食品安全隱患嚴重影響著人們的健康。為此,漢朝制定法規,食物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應儘快焚燬,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隋唐時期,經濟飛速發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飲酒成為一種新興的社交方式,這催生出一大批製造假酒的作坊。假酒怎麼做?想用工業酒精勾兌只能穿越到現代,所以當時只能兌水。且看,隋唐段子手在酒館裡喝著假酒諷刺假酒橫行的段子,“數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諸人問雲:‘此何義?’答雲:‘有水在。’”這個出處在隋唐《啟顏錄》一書中。

唐朝缺少工商、動檢、質檢怎麼辦?其實,其他朝代也沒有,一部嚴格的法律就足夠了。可以說,唐朝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較為全面和成熟的時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規定詳細,懲罰措施也比較嚴厲。《唐律疏議》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直白點說,行濫是指商品質量差,短狹是指數量短缺,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假冒偽劣商品,售賣行濫和短狹的東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古代的“3·15” ——看老祖宗們咋打假

對食品造假者的懲罰更為嚴厲,舉個例子:明知有的食品變質,賣家應當立刻焚燬,違者打九十大板;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的,如果導致人中毒,根據情節及後果加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如果致人死亡,要對兜售者的以過失殺人論罪。另外,對皇宮裡的飯食還專門制定了一套安全措施——設置了監管機構,叫尚食局,只負責宮中的吃喝。尚食局的官員可謂責任重大,伺候不好皇帝,估計就混不去了。尚食局出臺了什麼措施呢?如果不乾淨的東西混入到宮廷食品裡,責任人將被流放兩年;一般人不得隨便出入皇家廚房,隨便出入者將受懲處;若不慎誤將有毒藥品等物帶至御廚,將處以絞刑。宮中女人們的味覺和嗅覺是很敏感的,吃的有什麼問題,一般都能品出來。唐代《宮樂圖》中有部分表現的就是這個主題。

唐代還有退貨的規定,和現在的退貨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議》說,“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並‘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看看,現在一些不良商販故意生產“地溝油”“蘇丹紅”“瘦肉精”“皮革奶”等,如果讓他們穿越回唐代造假,估計誰都不敢,單是皮開肉綻的滋味就足以嚇破膽兒。

經濟越發達,造假就越五花八門。到了宋代,《東京夢華錄》《水滸傳》等文學作品中,都有市井街道酒樓林立、商販如潮的景象描寫。有些商販偷偷往食品密封的包裝裡摻沙子或在酒裡注水增加重量。這時政府就讓商人組成“行會”,按照行業類別登記在冊。商品的質量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會長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對於出售變質、有毒的食品,處罰和唐代一樣嚴厲。

古代的“3·15” ——看老祖宗們咋打假

政府對造假者有很嚴格的管理,那麼品牌生產者又是怎麼保護自己的呢?宋代有個叫任一郎的鞋匠,技術高超,做的鞋很有名氣,市場上便出現了冒充“任家鞋”的假貨,為了打擊這些假貨,任一郎在他製作的鞋的內側藏上一布條,布條上寫著製作時間和編號作為正品的證明,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到明清時期,比較有名的商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偽驗證。

下面舉幾個實例:

【壹】

賣酒摻水這事 宋朝就存在

中國歷史上,有兩個時期假貨最多,一個是北宋末年,一個是明朝萬曆年間。

北宋末年,王應麟在《困學紀聞》中記述,“今市中貨物奸偽,無過於汴京。”

文中講了這樣一個故事:有位酒肆的老闆,去山西進了一批杏花村美酒,途中不小心打碎了幾罈子,回來一算,好像不賺錢,心中很鬱悶。這時候,店小二給他出了個餿點子:往酒裡摻水。老闆一聽,樂壞了,每壇酒裡摻水二斤,可賺制錢五十,利潤不菲,就這麼著吧。於是,假酒產生了。

好在摻的是水,如果是工業酒精,後果很讓人擔心。

汴京城裡賣花的老太太也會造假,她們經常三五成群各自挑著一擔花出來賣,遠遠看上去,花兒十分鮮豔可愛。但購買者連盆買回家,數天後發現花都蔫了,原來這些花都是插上去的,不是盆花,而是插花,所謂“璨然可愛,無一枝真者”。

由此看來,如今的插花工藝,說不定還是宋朝的老太太最先發明的呢。

【貳】

“鵝羊吹氣,魚肉貫水”

奸商欺詐 明清時候真不少

明清時期,我國由傳統的農業經濟轉向近代商品經濟的萌發階段,商品意識日漸增強,社會風氣日趨浮躁,造假欺詐層出不窮,幾乎達到了巔峰狀態。

明中葉人田汝成在《西湖遊覽志餘》中描述弄虛作假之風:“杭州風,一把蔥,花簇簇,裡頭空。”

一些奸商,“又其俗喜作偽,以邀利目前,不顧身後,如酒攙灰,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貫水,織作刷油粉。”

“鵝羊吹氣,魚肉貫水”,這樣不誠信的手段,真是騙人沒商量啊。

明末社會騙術千奇百怪,張應俞的世情小說《杜騙新書》裡講述了84則騙術案例,譬如美人計、掉包計、苦肉計、連環計、提罐、扎火囤、放白鴿等。可謂對民間騙術的一個概括。

清朝的欺詐手段較之明朝,有過之而無不及。乾隆十二年(1747年),紀曉嵐在京城一家小客店中買了支蠟燭,居然點不著,原來蠟燭是泥巴做的,僅在外面敷了一層羊脂而已。

紀曉嵐在京城還買了16塊號稱為明代制墨師傅羅小華制的墨,裝在一箇舊盒子裡面,很像那麼回事,回去一用,竟然是泥巴做的,只是將表面染成黑色。

事後紀曉嵐自嘲道,受騙的人要麼是貪便宜,要麼是圖方便,受騙有原因。同時代的錢文敏則說,凡是便宜事,其中必有問題,怎麼會有便宜的好事落到我們頭上來呢?

【叄】

政府立法打假追溯到周朝

上古時期的周朝已經有假冒偽劣商品了,並且政府已經通過立法來打擊了。

當時的管理制度真叫嚴厲,如果商品的尺寸、數量、顏色等達不到標準,就按“假冒偽劣”對待,到市場上叫賣是很難的。

到漢朝的時候,對外交流活躍起來,張騫出使西域帶回來許多稀奇的東西,但數量有限,於是假冒的現象多起來。食品安全隱患嚴重影響著人們的健康。為此,漢朝制定法規,食物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應儘快焚燬,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隋唐時期,經濟飛速發展,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不少。飲酒成為一種新興的社交方式,這催生出一大批製造假酒的作坊。

隋唐《啟顏錄》一書有記載:“數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處漫行來,騰騰失卻酉。’諸人問雲:‘此何義?’答雲:‘有水在。’”

邊喝邊自嘲,老祖宗中也不乏段子手啊。

【肆】

“三天內退貨” 唐朝就有

唐朝缺少工商、動檢、質檢怎麼辦?其實,其他朝代也沒有,有一部嚴格的法律就足夠了。

可以說,唐朝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較為全面和成熟的時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規定詳細,懲罰措施也比較嚴厲。

《唐律疏議》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直白點說,行濫是指商品質量差,短狹是指數量短缺,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定標準的假冒偽劣商品,售賣行濫和短狹的東西,要各打八十大板。

唐朝還有退貨的規定,和現在的退貨制度差不多。《唐律疏議》說,“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並‘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

現在一些不良商販故意生產“地溝油”“蘇丹紅”“瘦肉精”等,如果讓他們穿越回唐朝造假,估計誰都不敢,單是皮開肉綻的滋味就足以嚇破膽兒。

【你知道嗎】

古代也有“學術打假”

東漢後期,朝廷腐敗,宦官專權。由於官吏選拔制度出現了紕漏,部分讀書人作假矇混過關的現象時有發生。

為了得到掌權者的賞識,他們鋌而走險,賄賂朝廷大臣,將一些經書上的文字稍加改動便署上自己的名字,這樣一來,他們自然就成了權威。

古代的“3·15” ——看老祖宗們咋打假

一些正直的知識分子義憤填膺,向皇帝建議打假。文學家蔡邕等人還為此提出了兩條打假建議:首先,廢止一些容易作假的官吏選拔方式;其次,從源頭上入手,刊定各種典籍,以減少作假的可能性。

漢靈帝採納了第二條建議,很快就召集一些有名的大儒規範各類經書典籍,並刻於石碑之上,公佈於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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