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議離婚過程中,應高度重視《離婚協議書》中共同財產項目的處理意見,不能對此懷有僥倖或偷懶心理。
夫妻共同財產項目及分割情況、後續如何履行情況應儘量一一列明,否則極易引發離婚後財產糾紛問題。法 官 釋 法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物共享所有權。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即不分份額的共有)。如無特殊約定,我國大部分夫妻之間為共同財產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區分份額共同共有。但是婚姻關係解除時,共同共有的基礎關係終止,此時需要雙方明確共同財產的分割意見。部分人會選擇約定共同財產仍每人各佔50%的份額,但經常會忽視離婚後雙方如何實際支配使用該財產的問題。
本案中,若李先生和王女士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各佔50%的份額後,再行寫明房屋的實際使用方式與實際使用人,則不會出現後續的糾紛。閱讀更多 博野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