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縣11部門聯合下文,向校園欺凌說「不」

巨野县11部门联合下文,向校园欺凌说“不”

巨野县11部门联合下文,向校园欺凌说“不”

近日,為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鉅野縣教育局、鉅野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鉅野縣人民法院、鉅野縣人民檢察院、鉅野縣公安局等11部門聯合出臺了《鉅野縣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簡稱《方案》),要求全縣各中小學校要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將防範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納入“平安校園”考核指標體系,並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凌防治專題教育。

學校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

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普通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方案》要求,中小學校要通過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塊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凌防治專題教育。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要配合學校開展好法制宣傳教育、安全自護教育。

通過組織學校或社區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等方式,加強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知識。

學校要嚴格日常管理,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

學校要制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各項規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關崗位教職工防治學生欺凌的職責、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的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的具體流程、校規校紀中對實施欺凌學生的處罰規定等。

學校10日內完成調查,並根據規定處置

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申訴請求,確需複查的,由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接受申訴請求並啟動複查程序的,應在複查工作結束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備案。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按照相應法律程序辦理。

針對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實施欺凌學生應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於反覆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

對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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