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约定过高 超出冲抵本金

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日,被告石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3万元,约定借期9个月,按月利率4%计息。但到期后石某未能归还本金。

2016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双方约定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尽管被告石某未归还本金给原告,但自借款次月开始,每月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4%月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年利率已达48%,超出了36%的年利率的规定。遂判决被告石某归还原告王某本金10万余元(扣除被告石某已支付给原告王某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2万多元)以及按照24%年利率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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