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万变2万,蠡县法院支持曲阳律所辩论意见

【案情】

2017年10月9日,曲阳县北留营村车主李某雇佣安国市司机王某驾驶大货车行至蠡县蠡野路林堡村路段时,与沧州黄骅市某运输公司拉柴油的油罐车相撞,致油罐车损坏,所拉柴油损失。蠡县交警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黄骅运输公司要求李某赔偿柴油及停运损失共计255000元,因不能达成调解协议,随后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王某及某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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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18年7月12日,蠡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运输公司出具了山东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停运损失鉴定报告,日均停运损失为1945元,日期自事故发生日至评估公司勘验日计138天,合计损失268410元,为计算方便主张255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运输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停运损失因有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

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辩称,原告未提交车辆损失证据,视为放弃索赔,其所提交的停运损失鉴定书系单方委托,且鉴定人员系二手车鉴定师资格,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在内的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所以该资质不合法律规定。另,原告油罐车系高危运输车辆,其维修必须是专业修理厂家,而原告却到没有营业执照的山东滨州维修部修理,是故不具有关联性。最主要的是,原告主张停运时间138天不符情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停运时长应为车辆修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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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2018年8月8日,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自事故发生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后,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该车损失进行鉴定即可提取车辆,原告未提取车辆,属于自行扩大损失,故法院认定停运天数为12天。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李某及司机李某某赔偿原告21340元。诉讼费用3016.5元由原告承担。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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