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借贷后钱财被盗,原来是“中间人”搞的鬼

网上借贷后钱财被盗,原来是“中间人”搞的鬼

当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快捷支付方式已经融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种套现、贷款平台应运而生,然而,不法分子却以帮忙办理贷款为名义获取他人的账号、密码盗窃钱财。近日,经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20岁的肖洁在网上玩“穿越火线”网游时与被害人谢某相识。2017年11月,听闻肖洁可以帮忙办理贷款事宜,被害人谢某便两次请肖洁帮忙,在“你我贷”软件平台贷款11900元,在“苏宁易购”平台套现10000余元,两次贷款谢某均已收到,并支付给被告人肖洁2000多元手续费。

但是,令谢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在2018年1月至2月两个月内,他的“支付宝”和“易付宝”账号内的7390元余额竟不翼而飞,谢某立马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被告人肖洁得知了谢某的“支付宝”及“易付宝”账号及密码,并将账号、密码、验证码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中,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肖洁通过登录谢某的账号三次盗窃谢某钱财,共计7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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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肖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洁退赔了所有赃款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和各类支付平台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尤其是不要轻信所谓的帮忙办理贷款,而将支付平台的个人账号、密码轻易交付他人。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丨红网

撰稿丨记者 单仕平

通讯员 雷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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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桃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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