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20000元污染环境罪罚金,一分也不能少

▎导语

“因犯污染环境罪,我被判处罚金20000元,目前还未缴纳罚款,但我愿意全部缴纳” “我取保候审时有10000元保证金在公安局,我会联系我家里人把罚金交掉”……这是2018年3月15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干警在与罪犯刘某某谈话时的笔录内容。

2017年4月28日,浙江省丽水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辖区的重点排污企业浙江省某革基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生产作业,企业内的污水处理设施也在运转,污水标排口正在排放污水,但在进入该企业污水自动监控机房检查时,发现该机房内的COD(化学需氧量,一种污染物)分析仪进样管被人为抽出污水进样槽,而插入一个装有透明液体的绿色雪碧塑料瓶内。经调查,系该革基布有限公司的当班污水处理工刘某某将COD分析仪的进样管从污水进样槽中抽出,而插入经过其处理的雪碧塑料瓶内不明液体中,其行为已对污水自动监测设施造成干扰。

「检察监督」20000元污染环境罪罚金,一分也不能少

2018年1月22日,刘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监督」20000元污染环境罪罚金,一分也不能少

该案判决生效后,执检部干警调查发现刘某某有缴纳罚金刑的意愿,然莲都区法院工作人员一直未接触刘某某,也没有通知其缴纳罚金。根据刘某某的供述,其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一直由丽水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暂扣,执检部干警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后,发现该10000元保证金仍在公安机关,法院从未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划转。承办检察官经了解,该案20000元的财产刑由莲都区法院立案庭立案后,执行局工作人员一直未开展执行工作。为此,莲都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30日向莲都区法院发出监督执行的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履行财产刑执行职能。

「检察监督」20000元污染环境罪罚金,一分也不能少

今年以来,省院提出“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的工作思路。莲都区检察院对莲都区法院的财产刑监督执行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体现了丽水检察机关为服务丽水“生态立市、生态发展”大局,做好“检察”文章的重要担当和司法保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