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有環保意識,這企業因爲利益而損害生態環境要賠付5482萬!

只顧著賺錢而置生態環境於不顧?首例省級政府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一審宣判,一企業要賠付5482萬元!

2014年5月7日至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噸1300元的處置費,將102.44噸廢鹼液交給李宏生等人,而李宏生等人又將這些廢液以每噸500至600元不等的處置費,交給同樣沒有處置資質的孫志才和丁衛東,孫志才等人於2014年4月30日和6月17日夜間,在泰興市虹橋大洋船廠碼頭分多次將49.1噸廢鹼液排入長江,同年5月14日,丁衛東等人將53.34噸廢鹼液排入泰州市境內的新通揚運河。

他們的行為嚴重汙染環境,導致靖江和興化市城區飲用水源中斷取水,造成靖江、興化市區及周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幾十個小時,嚴重威脅了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特別嚴重的是,這次環境汙染事件發生在長江休漁期。被告違法處置廢鹼液也給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了巨大損失。2017年7月,江蘇省政府將海德公司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5月29日,該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企業要有環保意識,這企業因為利益而損害生態環境要賠付5482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楊峰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汙染環境罪,造成環境的嚴重汙染。

對於被告辯稱意見,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一駁回:

被 告

在庭審中海德公司辯稱,楊峰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將廢鹼液交給他人非法處置,法律後果不應當由公司承擔。

法 院

楊峰是單位的營銷部負責人,是代表單位的,處置的是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廢物,而且這些危廢物是單位處置給個人,單位還支付了一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是單位支付,

所以我們認為楊峰行為是職務行為,是為單位謀利的。

被 告

被汙染的長江、運河經過水體流動已經自然淨化恢復,無需進行修復。

法 院

這個觀念很荒唐,大家知道,長江水這麼多年來,為什麼水質越來越惡化,如果像被告這麼講,以後還可以或者其他人還可以向長江以及內河排放廢毒廢液,顯然這種觀點沒有事實依據是不科學的,我們要給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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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判決:

一、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0萬元;二、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服務損失1818.95萬元;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評估鑑定費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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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類環境公益訴訟:一是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二是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現在環境公益訴訟呈現新類型,據瞭解,除了涉及大氣、水、土壤等傳統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外,近幾年地方法院還受理了一批新類型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比如,汽車檢測神器案件,就是通過使用這個檢測軟件能夠使汽車的排放達標。還有毒跑道案件、瀕危動植物保護案件、不可移動的珍貴文物案件、外賣平臺餐具汙染案件等,都進入了環境公益訴訟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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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越來越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自2015年1月1日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來,全國法院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180件,審結94件。因此,若是為了利益而損害生態環境,企業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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