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IP人|阿里孙军工: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破局与格局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愈加凸显。怎么保护、如何保护,成为当下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重要命题。基于此,本期对话IP人栏目,知产力与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孙军工进行深入对话,听听他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独到见解和对未来的展望。

对话IP人|阿里孙军工: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破局与格局

孙军工

孙军工,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正局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院长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等职务。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研究和司法信息传播工作。

著有《循环经济法治化探析》、《金融诈骗罪》,合著作品10余部,主要包括:《刑法罪名精释》、《刑法的修改与适用》等;主编《e时代打官司一本通》。

回顾历史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问:

知产力: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从无到有,可以分为几个历程,在这其中有哪些事件影响着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答:

孙军工:回顾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自1993年电子商务概念被引入中国,到1995年中国第一家电子商务企业成立,再到1998年第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发生,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概念化泡沫到稳健成长,商业模式也完成了从学习国外模式到本土化再到全球化的蜕变,诞生了以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为代表的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互联网企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200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转折年,转折之说各有版本,趋同的记忆是当年中国零售业遭受非典疫情的重创。淘宝就诞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年份,秉持“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的使命,抢抓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机遇,成就了一个全球瞩目的新经济体。中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自2013年起已稳居世界第一,2016年全球十大电商企业中,中国占4席。阿里巴巴以26.6%的市场份额排名全球第一,京东商城名列亚马逊、eBay之后,位居第四,小米和苏宁也入围前十。

电子商务对法治化程度要求更高,作为一种新商业模式,对现有市场环境和法律体系也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尤为突出。电子商务平台大胆探索,以契约精神为根本,以平台规则为基础,通过制订并执行各类平台规则约束和规范平台各类市场经营行为,进而构建电商平台的治理体系。在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政府、消费者、经营者、合作伙伴等各方的意见,力求民主公开、审慎透明。其中,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是及其重要的一环。

问:

知产力:电子商务对法治化程度要求较高,对现有市场环境和法律体系也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尤为突出,那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冲击和挑战有哪些?

答:

孙军工:科技发展激发更大的创新活力。中国政府正在推动“中国制造2025”计划,随着机器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发展的日渐成熟,科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也必将推动电子商务向智能商务转型,创造新的商业模式,极大降低人工成本,商品搜索和推荐更加精准化和个性化,最终带来消费者体验的提升。

普惠贸易极大调动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热情。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普惠贸易发展。随着电子世界贸易平台(eWTP)的推进,跨境贸易的门槛将不断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全球贸易的能力逐步增强,“贸易是每一个人的权利”终将得以实现。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管辖。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各国不统一,也会增加跨境电子商务运营的成本,迫使卖家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不同国家遵守不同的规则,进行不同的运营设计。

随着人工智能、机器智能的不断进步,其在创造领域所占份额将越来越大,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权属问题,现行法中很难找到解决办法。

此外,电子商务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新需求,凸显了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匹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侵权、恶意侵权并存,如果过分信任投诉人,因为投诉人的一纸通知直接将店铺商品下架,则可能让卖家失去抗辩和举证的机会,误伤商家的正常经营权,而如果确系侵权,则又可能因为侵害后果加大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产业进步,但也滋生了一些新型的违法犯罪形式,网络灰黑产业链即是典型。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例,售假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等手段从事售假活动,对于这些行为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认定犯罪数额难和适用法律难等问题,假货的刑事打击一直难如人意。

针对这些问题,应用科学的方法找到面对这些问题的办法,应保持开放的心态,让相关利益主体充分表达意见,达成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的共识,推动包括政府、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等在内的多方主体共享治理信息和治理技术,以协同共治,实现互利共赢。

总结经验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问:

知产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均在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模式,并且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经验,那么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是什么?

答:

孙军工:电子商务所特有的广域性、即时性、虚拟性、互动性等特点 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消费者等在内的相关主体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创新、高效、多方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实现了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变道超车,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经验。

首先是尊重知识产权发展规律,增强市场竞争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保护传统环境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如传统的书籍、企业的商标/商号、工业产品的专利等,也要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具有互联网特性的知识成果,如微博发表的文字与图片,优酷土豆上大量的自制短视频、原创音乐等。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具有互联网特性的知识产权是电子商务市场得以繁荣的重要前提,也是知识创造、科技创造带来市场繁荣的体现。

第二就是要尊重各方利益关切,推动形成共治共赢的市场环境。包括不断拓展政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搭建全球首个电商+权利人共建平台,创新性构建大众评审机制等等。例如,201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在杭州设立全国电子商务产品打假维权协作网,2016 年 8 月,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 5 省市联合发起长三角区域合作网络打假“云剑行动”等。2016年7月1日,阿里巴巴开发的全球首个电商+权利人共建体系——“权利人共建平台”正式上线,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目前与阿里巴巴进行权利人共建的品牌有252个。阿里巴巴构建的大众评审机制,将陪审团模式转化运用至网络交易纠纷解决中,是一种极具创新性的尝试。2017年,共有80万余人次参与纠纷判定,成功处理685万余起纠纷。

第三就是尊重并确立平台自治的主体地位,催生从技术治理到治理技术的“阿里模式”。电子商务平台与商家、消费者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保证交易的实现,进而根据丰富的业态形式创制、形成基于契约的管控模式和治理规则体系。中国主流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在这样的探索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平台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平台自治的主体地位逐渐得以确立。以阿里巴巴为例,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以主动防控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相结合,由科技、商业、法律三个维度构成的治理模式,即“阿里模式”。在科技之治方面,阿里巴巴运用商品大脑、假货甄别模型、图像识别算法、语义识别算法、商品知识库、实时拦截体系、生物实人认证、大数据抽检模型、数据协同平台等九大数据技术保护电商知识产权。在商业之治方面,2017年8月10日,阿里巴巴公布了“知产快车道”计划,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设施,免费普惠全球品牌权利人。阿里巴巴从商业逻辑出发构建诚信投诉机制,引导权利人的投诉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在法律之治方面,阿里巴巴着眼于全球化市场,研究数据时代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厘清网规与法律法规的边界、范畴以及相互间关系,丰富互联网治理的规则体系,通过线上治理带动线下治理的突围和转型升级,形成社会共治。

中国走过了4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经历了20年的互联网商业创新。中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工业化与信息化两次现代化合二为一,极大缩小了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的差距,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注入了强劲动力。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启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法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包容、平和、自信的态度允许商业探索在试错中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商家、消费者等积极参与的创新规则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尊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司)法,完善多元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须始终坚持将知识产权确立为核心竞争力,发挥互联网作为未来最重要的商业基础设施的作用,推动消费升级、降低创业门槛、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以创新求发展。

问:

知产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一套自己的规则,您认为该规则的作用是什么?

答:

孙军工:电子商务平台作为重要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主体 ,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体系内,以法定义务为责任边界,搭建一套有效的、符合电商平台运营规律和效率的内在治理体系,同时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不断为社会和谐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电子商务平台大胆探索,以契约精神为根本,以平台规则为基础,通过制订并执行各类平台规则约束和规范平台各类市场经营行为,进而构建电商平台的治理体系。

2010年,阿里巴巴推出淘宝规则,涵盖了淘宝网用户在平台中的行为管理,分为处罚、准入、交易、营销四个部分,对于卖家出售假货、盗版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查封其账户。截止目前,淘宝规则有60余篇,天猫规则有70余篇。结合阿里的实践来看,这套规则在国家法律法规治理体系当中填补了立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管理的空白。

规则在制定之初,我们就考虑到它应是契约的一种更高级形式,所以在完善和修订规则过程中,我们注重听取平台参与者的意见。比如2012年创设的大众评审机制,实际上就是听取平台参与者对具体规则条目修改的意见。目前的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也已进行过多次修订,很好地起到了规范营商环境的作用。为了使平台规则和现有法律相衔接,在规则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方面,更注重把权利和义务保障到位。通过这样的规则体系,让守法经营的商户,获得更好营商环境保障和服务;让那些不法的、企图通过制假售假,不遵守诚实信用规则的商家,越来越无机可乘,这是整个规则演化发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一些司法判决和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当中,都给予平台规则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一些法律判决,也根据平台约定,作出相应法律结论。可以说,平台规则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一并推动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立足当下 放眼乾坤独倚栏,古今如梦水云间

问:

知产力:就目前来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那么您认为我国应在哪些方面提升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答:

孙军工:提升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有很多工作要多,这个工作是多维度的工作。

首先依然要努力提升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尊重知识产权,创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孵化、运营、共享和保护的法治环境。

从一些案件的实际执法效果看,远没有做到将制售假者罚到倾家荡产的地步,还没有做到让消费者自觉抵制购买侵权产品,假货的需求市场依然存在。甚至有的电商平台认为假货存在是适应消费分级的需要,这种谬论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监管部门、电商平台,还是权利人、商家、消费者,都应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中来。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才能营造让更多知识产权涌现和孵化出来的土壤与气候。这样也才可能通过创新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升动力。离开这样的氛围谈创新型国家建设,讨论把握核心技术能力问题就只是一句空谈。

第二,要切实加大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对执法者而言,要把现有法律用好用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者,要坚决罚到他倾家荡产,绝不能手软。惩罚性赔偿措施一定要用起来,罚到倾家荡产应有之意应是做到造假必惩、售假必办、有责必究、除恶务尽。对制假售假者的仁慈,就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极大的犯罪。

第三,对电商运营平台来说,要切实承担起尊重知识产权,依法防止和消除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在平台生存的土壤。

对话IP人|阿里孙军工: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破局与格局

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包括专门的治理结构(平台治理部)、专门的治理规则(平台规则)、主动防控与投诉处理相结合,科技、商业、法律三位一体的治理技术,实现了由技术治理向治理技术的转变。这种转变标志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治理的“阿里模式”已经形成。从实践的情况看,“阿里模式”正被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借鉴。“阿里模式”的价值在于治理技术可推广、可复制,不仅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领域,更将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推动治理创新和治理水平的全方位提升。所有电商平台都应加入进来,包括社交平台,都应该充分意识到,线下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反映到线上,线上又利用其传播速度广、隐蔽性强的特点,使线下问题更加隐蔽、猖獗,对此一定要形成共识,达成共治,从不同维度加大防范和惩治力度。

第四,商家和消费者也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要勇敢地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权利人对于制售假行为要坚决抵制,配合有关机关,出具鉴定结论,提供相关线索,协助执法办案。对消费者来说,要自觉树立不买假货、不使用侵权复制品的理念,用正确的消费观,用实实在在的参与行为扶持正品,弘扬正气。

通过这样多维度的治理,我相信,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会出现新的局面。当然,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问题,这个博弈的过程是非常艰巨和复杂的,要有长期性认识,一定要坚定走下去。

展望未来 关山初度尘未洗,策马扬鞭再奋蹄

问:

知产力:阿里知识产权研究院曾发布《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回顾与展望》报告,该报告提出“没有改革开放创造的透明、开放、共享的市场环境就没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那么,关于“开放透明共享”这6个字您是如何理解的?

答:

孙军工:40年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40年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概念。探索形成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体系,必须看到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新能源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必须看到公平的创业和竞争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变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是假货治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以激励相关各方合作、共同治理为要义,推动包括政府、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等在内的多方主体共享治理信息和治理技术,以协同共治,实现互利共赢。

具体而言,立法和监管部门应该保持一种开放心态,鼓励探索、倡导创新,理性、包容、谦抑地对待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既要重视域外相关法律的发展,也要重视本土形成的治理规则,将这些实践经验作为制定法律和政策的重要参考,推动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面对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冲击,相关利益主体往往表现出疑虑的心态,担心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冲击其既得利益,甚至会发生阻扰行为。在制定规制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法律过程中,应该让相关利益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听取他们的诉求,以高度的公开透明打消疑虑,达成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的共识。

问:

知产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创新无处不在。而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创新”体现在哪些层面?

答:

孙军工:

阿里巴巴在2016年提出了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和新能源的“五新”战略,基于Made In Internet,互联网将成为孵化、培育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五新”的发展已经开始深刻地影响中国、世界和所有人的未来。零售业呈现出线上线下融合的全新业态,并与智慧物流结合,产生新零售;传统的B2C制造转向智慧化、个性化和定制化的C2B新制造;基于数据的信用体系产生真正的普惠金融,给所有创业者、年轻人和小企业带来福祉;层出不穷的新技术基于互联网、基于大数据诞生,改变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数据正在并将最终取代石油、煤和电,成为技术发展与生产革新的新能源。一种基于网络新的商业基础设施的模式正在形成。它推动的将是线上和线下高度融合,这种高度融合就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所面临的态势。

基于Made In Internet,大量的知识产权会产生于网络,会对很多传统产业和行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我们目前处于生产力爆发和生产关系创新发展的时代,一定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的需求会更加旺盛,很多新的问题,比如商业方法创新要不要保护,年轻人的创新想法和成果如何更快得到保护,知识产权在创新过程中的纠纷的如何得到快速、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渠道。

阿里巴巴旗下平台有着超过10亿的商品数量,历史图片存量达一千亿张,每天新增6到8亿张图片,如果用人工识别图片中违规侵权的内容,工作量难以想象。为解决这一问题,阿里巴巴引入了“图片保护”机制,腾讯也有“原创保护”机制。但是,各个平台之间、平台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尚未实现共享,难以发挥联动效应。这都是新问题,需要用创新的方法来解决。

期盼立法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问:

知产力:电子商务法历经三次审议,并呼之欲出。那么,您对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在推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有何期待?

答:

孙军工:目前整个电子商务的问题,表面上看是营商环境的问题,实际上,从电子商务受众、运行及涉及到的领域来看,它跟每个人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我更愿意把电子商务法看成是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战略大法、商业大法,是适应数字经济生产力的未来法,应该从根本法的角度去定位它。

第一,电子商务法应当是一部未来法。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只有25年的历史,但是在很多方面已经积累了全球领先的中国经验,在这种状况下,我希望这部法律的制定能够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方向性引领,提供更多地促进电商发展的保障措施,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中国样本。

对话IP人|阿里孙军工: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破局与格局

阿里巴巴在知识产权保护、运营以及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等方面的探索,都已证明在数字经济时代,当数据成为资源的时候,它会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很大活力。如何把数据资源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当中,这是在电子商务法立法中特别需要考虑的问题。电子商务对人们经济社会参与行为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既不能用工业时代的眼光来看数字时代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效益,也不能就电商言电商,而必须要看到这部在名称上很容易被归类为行业法的法律,实质上将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电子商务法应当是一部全球法。跨境贸易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一面,这部立法是国内法,但实际上会对全球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要用全球化的视角去估量它的影响,而不是单纯站在一个国家立法的角度去看待其影响。这个全球化影响就是彰显中国的大国形象,彰显中国的世界担当以及对全球经济发展的态度。希望通过这部法律,能让中国的跨境贸易,通过中国企业搭建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让更多企业与全球发生有效连接,让这部法律更好地推进全球自由贸易。

第三,这部法律应当是一部发展促进法。一定不能仅仅停留在管制法的层面,而是要通过这部立法来促进和推动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立法通常是解决已知的问题,对未知的问题,往往留待实践的积累和经验沉淀。从数字经济时代根本法的角度考虑,如何依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才是立法的本意,立法必须要适应未来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必须适应时代发展和受众需求,进而引领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立法的滞后性不应成为阻碍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未来法、全球法和发展促进法的理由。这部法律对促进发展要留有足够大的空间,所有人都不会希望这部立法出台后,有“为奔驰的骏马拉紧了缰绳,为高速飞驰的列车踩了刹车”的感受,而应该是更多地看到为骏马在奔驰中再加上一鞭,列车在快速运营中又一次安全提速。如果有这样的作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就是中国对全球化自由贸易作出的又一重要贡献。

问:

知产力:就目前而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长一段历程要走,那么关于未来,您所期望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是什么样子的?

答:

孙军工:知识产权保护“阿里模式”有力说明平台自治与公权力治理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参与共存共生、共治共赢的必然性和重要性。要推动形成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共治格局,既要有务实和创新的精神,更要有理想和浪漫主义情怀。应当坚持追求四个方面的价值,一是有助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交流,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二是有助于帮助权利人、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实现利益诉求,成为全球化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三是有助于用“市场驱动、商业实践、先行先试”的方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新规则和新标准的传播与发展;四是有助于帮助经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变道超车”,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连接全球市场,实现普惠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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