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借亲戚房产证办抵押 却起贪心将房屋过户终获刑

记者 刘永波 李延

男子和父亲借来亲戚的房产证办理抵押贷款,不但没有将房产证归还,反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2年,刘某的父亲老刘(在逃)向自己的侄子刘甲借走其一套房屋的房产证办理抵押贷款。办理贷款以后,老刘迟迟未将房产证还给房主,此后刘甲多次找其拿房产证,但都没有得到回应。2010年11月,老刘因急需资金周转,想再次用刘甲的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并在刘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刘某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办理贷款。 2010年11月3日,刘某与中介王某来到公证处,并谎称自己系刘甲,后公证员公证了刘某出具的关于刘甲委托中介王某处分涉案房产的《委托书》。2012年5月8日,刘某持《委托书》、《公证书》等材料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利用该房产在银行贷款45万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690,422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刘甲知晓此事后,老刘才还了刘甲11万元。 2017年12月6日,刘某随同刘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甲出具了谅解书,对刘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0,42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退赔了被害人刘甲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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