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相关侵权案件纠纷也有所增多。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肖某在华容县城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6年11月某日中午,华容县某家居店业主严某因有一批家俱需运送给顾客,请肖某到家居店在某建材家居广场的店铺和仓库搬运家俱到客户家安装,安装好后,由业主严某按件支付报酬给肖某。肖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从某建材家居广场西侧通道上二楼至家居店仓库搬家俱到车上后,肖某将摩托车开至某建材家居广场西侧两栋楼之间过道平台处捆绑货物,捆绑货物时因过道平台无防护栏杆肖某不慎失足从二楼坠落至一楼受伤。事发后,肖某认为,建材家居广场业主华容某置业公司在楼上仓库处平台未安装安全护栏,在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对外出租,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家居店业主严某明知置业公司的仓库未设置安全护栏仍然承租亦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华容某置业公司系华容某建材家居广场开发业主,该建材家居广场在本案肖某坠楼事故前已正式开业,置业公司已对市场二楼东西两侧门店出租经营,该建材家居广场属于经营性公共场所,置业公司作为业主对建材家居广场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肖某坠楼事故前,建材家居广场二楼西侧过道平台临空处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建材家居广场二楼西侧临空过道平台未安置防护栏杆,肖某在建材家居广场西侧两栋楼之间二楼过道平台捆绑货物时不慎坠落至一楼,造成肖某摔伤的事故,肖某的损伤与置业公司未尽至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客观因果关系,故置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肖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肖某将车辆停放在建材家居广场二楼西侧临空过道平台捆绑货物时知道停车平台无安全护栏,而忽视安全防范致自己不慎坠楼,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可减轻置业公司的责任。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提供劳务的一方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一次性或者或者特定的劳动活动(或劳动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依约向提供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家居店业主严某将出售的家俱交付肖某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至家俱买主家,并由肖某将家俱安装好后,由严某按家俱件数支付报酬给肖某,家居店与肖某之间这种家俱的运送和安装关系,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且家居店业主严某在肖某的损害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置业和肖某的过错程度,酌定由置业公司对肖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16万元余元,由肖某自负50%的损失。上述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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