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選擇起訴承運人,法院不支持乘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承運人險

某客運公司為其所有的大型客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50萬元,累計限額1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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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運車輛

江蘇省駕駛人尹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西往東行駛至滬昆高速湖南段時,因車輛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且超速行駛,致使自車在遇前方快車道上由湖南省駕駛人李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經過事故路段減速停車時制動不及,導致尹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掛車失控與李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發生追尾碰撞,並推動李某駕駛的客車往左衝破道路中央隔離欄與對向超車道上超速行駛的由湖南省駕駛人藍某駕駛的某客運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車發生刮擦碰撞,事故共造成張某、尹某死亡、某客運公司車輛上的乘車人肖某等17人受傷,3車及道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認定:1、尹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2、藍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3、當事人李某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4、乘車人肖某、蔣某等16人不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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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肖某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左側第5、6肋骨骨折及右側6、7肋骨骨折,氣滯血瘀;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氣滯血瘀。住院104天。肖某在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某客運公司進行擔保而未交納。

交警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肖某的傷殘程度,護理、營養時限,後期醫療費進行評定,鑑定結論:1、肖某的損傷已構成九級傷殘;2、肖某損傷的護理、營養時間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3、肖某損傷後期治療費2000元。花鑑定費1900元。

肖某以某客運公司、某財產保險公司等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某客運公司賠償109618元,某財產保險公司承擔道路承運人責任險的賠償責任,並將保險款直接支付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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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肖某乘坐某客運公司的客運車輛,雙方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客運公司應將肖某安全送達目的地。客運公司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肖某受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肖某可選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尋求救濟,亦可根據客運合同請求救濟。肖某可納入賠償的損失為:1、殘疾賠償金28838元(5年×28838元/年×20%);2、護理費12107.88元(住院104天×42494元/年÷365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5200元(按公職人員出差補助標準50元/天×104天);4、營養費3120元(30元/天×104天);5、交通費2000元;6、後期治療費2000元;7、鑑定費1900元,共計55165.88元。

客運公司就事故車輛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50萬元,故肖某的損失應由某財產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20日內賠償原告肖某經濟損失55165.88元。二、駁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92元,由原告肖某負擔1238元,由被告客運公司負擔1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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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的主要理由:認為肖某選擇的訴訟法律關係為客運合同關係,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是肖某與某客運公司客運合同的當事人,本案應由某客運公司先行對肖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客運公司向某財產保險公司索賠。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訴訟請求,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財產保險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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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因肖某乘坐被上訴人某客運公司的客運車輛,雙方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民事法律關係,在運輸過程中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肖某受傷,其可以基於旅客運輸合同關係起訴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基於侵權起訴承運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上訴人肖某選擇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旅客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只是受害人肖某與某客運公司,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亦無侵權行為,故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一審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直接向肖某作出賠償,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本院將依法予以糾正。本案中,某客運公司的客運車輛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二者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係,某客運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保險合同向某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二審法院判決,肖某的損失由某客運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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