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收資本不足的會計處理與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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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實收資本金額為“零”,報表看起來的確很古怪,因為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100萬元。但老闆說,現在是“認繳制”,認繳多少算多少,只要公司錢夠用,不出資也沒有關係。

老闆這樣的理解顯然是錯誤的。

認繳制並不是想繳多少就繳多少,而是說,股東可以先承諾如何投入實收資本,不必一次性全額在登記時繳納。

所以,認繳制下,也存在出資額足不足的問題,只是此時要與《公司章程》上的約定進行對比。如果達到了《公司章程》要求的出資時間、出資金額,而沒有足夠出資的話,也構成了出資不實的問題。

實收資本不足的會計處理與稅務風險

實收資本不足的會計處理與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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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和非貨幣出資繳付比例進行約定,並記載於章程。

所以,當股東出資不足時,應該與《公司章程》上的約定進行對比,看股東是否出資不足。

但不論股東出資是否充足到位,會計只按實際收到的出資額,包括貨幣與非貨幣出資額,進行賬務處理。極端情況下,股東一分錢沒有出資,則實收資本的確為零。這就是會計處理的原則——據實做賬,應出未出的出資額,不予處理。

形像說,不能把應出未出的資本金,掛在往來科目之上,從而虛增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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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100萬元的公司,實收資本只有0元,那麼,印花稅如何繳納呢?

註冊資本印花稅不是按執照金額繳納的,而是按記載資金賬簿上的金額來繳納的,所以,實收資本0元,則印花稅也是0元。

出資不足,公司的債權人就有風險,所以,工商方面,是要求股東必須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出資的。《公司章程》當然可以修改,但其修改也必須一併報工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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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稅務方面,出資不實,有什麼樣的後果呢?

一般理解,如果股東構成了出資不實,比如,按《公司章程》,截至當前,股東應出資50萬元,但實際只出資10萬元,就有40萬出資不足。

此時,如果企業負債經營,要對外支付利息,那麼,可以這樣認為,其中有40萬元的借款是沒有合理性的,因為這筆錢本該由股東出資,不應產生利息,所以,此40萬元對應的利息,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出資不足40萬元,公司有對外有80萬借款利率5%支付利息4萬元,那麼,4萬的利息有2萬要調增,因為不滿足稅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則。否則,稅務查處後,可以要求補稅、滯納金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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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出資與借款付息都可能是分步進行的,所得稅彙算時,就要分段計算各階段不得扣除的利息。

比如,上例來說,按《公司章程》,5月以前應出資10萬元,5月以後應出資50萬元,股東實際上只出資10萬元。所以,5月以前,出資是充足的,利息不調整。5月以後,有40萬元出資不到位,應按權現發生制,對6~12月的利息,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在稅前扣除。

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312號文對其計算進行了細化: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餘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註冊資本佔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註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這個公式,實質上就是用該期的利率乘以未足額出資額。

不得扣除的利息=(4萬×7月÷12月)×40萬÷80萬=1.17萬元。 來源:藍敏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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