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爲試用很爽

商家為形成客戶體驗,會安排一些產品的試用,雙方約定試用後再決定是否成交。試用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買方可以充分了解產品的實用性和質量狀態,賣家也可以培養客戶忠誠度,積累良好的商譽。買家從商家手中接過商品進行試用時,有些人會認為,“為了充分體驗商品質量,我可以隨意使用,只要不弄壞就行”。

別以為試用很爽

這話聽起來有道理,但事實並非如此。商家安排客戶試用產品,是為了讓客戶得到初步使用體驗,並非在高強度測試產品的性能質量,如果客戶過分使用產品,雖然不至於造成產品損害,但對該產品的後續銷售也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將“亂用”當作“試用”,法律天平會失去平衡。

別以為試用很爽

因此,為了防止客戶過度試用的失衡行為,法律作出了調整,以維持商家和客戶之間的良性平衡。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如果客戶對產品實施了非試用行為,那麼視為客戶已經同意購買。

別以為試用很爽

比如,在汽車試用銷售中,買方在試車的過程中為感受百米加速度,一時興起和朋友玩起了賽車,那麼就屬於實施了非試用行為,在法律上,購買行為即時成立,買方想找個藉口不買都不行。還有,在房屋買賣中,賣方讓潛在客戶試住一個月,結果試住人搞起了小裝修,那也屬於非試用行為,該客戶即使想退房也不行了,在法律上已經形成了實質的購買,必須付款!在日常生活中,其他的非試用行為,還包括出租、擔保等。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1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律師支招】

如果你是客戶,試用要適度,否則將被“套牢”;如果你是賣家,發現客戶意圖實施過分試用行為,要及時阻止,若無法阻止,請留下證據,確認客戶實施非試用行為後,可以讓此次買賣即時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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