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一妻多夫?婚姻法可沒這麼說!

近些年來,三不五時就會有所謂“新婚姻法”的謠言在網絡上流傳。這些謠言往往與人們的一般認知有極大的反差,再冠以“新婚姻法”的名頭,極易引發人們的好奇心。再加上一些明星的離婚案頻頻引爆熱搜,大眾對婚姻法的關注也與日劇增,各種五花八門的謠言也就紛紛冒了出來。

在這些謠言中,類似“中國將實行一妻多夫制”的謠言,太過於惡搞,大眾稍加思考便能辨別真假。但還有一類謠言,對相關法條斷章取義、肆意曲解,具有很強的迷惑性,民眾往往難辨真假。

新婚姻法規定18歲可以領結婚證?

由於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相對日韓美來說要晚一些,時不時就會傳出新婚姻法將法定婚齡提早到18歲的謠言傳出。

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在我國能被稱為新婚姻法的只有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就是現行的婚姻法。此後,我國並未頒佈過新的婚姻法,近幾年熱炒的所謂“新婚姻法”表述是不準確的。在這部婚姻法中對結婚年齡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那麼,我國立法機關有沒有對結婚年齡進行過修改呢?

答案是沒有。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2001年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正,該修正案並未修改有關結婚年齡的規定。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也沒有提及過修改結婚年齡。

淨身出戶?一妻多夫?婚姻法可沒這麼說!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國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或補充規定。這就出現了某些民族自治地方的部分少數民族,結婚年齡會提早至男20週歲 ,女18週歲的特殊情況。

出軌可以淨身出戶?

這條謠言的廣為流傳與部分影視劇、網絡文學作品的渲染有關。不少人在看過類似情節以後,誤以為只要另一半出軌,就可以讓對方分不到一分錢,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一妻多夫?婚姻法可沒這麼說!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另一半的出軌行為並不一定導致其少分離婚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出軌的情況,屬於法官酌情考慮的證據之一。而且,根據現有法律,沒有“淨身出戶”這一法律後果。“淨身出戶”只是生活化的表達,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但也只是適當傾斜,不會幅度過大,過錯方淨身出戶在判決中是不大可能出現的。

不過,如果出軌一方的行為上升到同居甚至重婚的,出軌受害方可以要求適當損害賠償。

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

不知道這條謠言最早是由誰傳出來的,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國是不存在自動離婚的。離婚時需要履行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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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新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在婚姻法中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通過該條規定小編似乎找到了“分居兩年自動離婚”這則謠言傳出來的原因,但這也只是判決離婚的依據之一,並不是自動離婚。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一方能證明雙方已經自起訴之日兩年內因夫妻感情不和不間斷分居兩年,那麼法院會依此判決離婚。但需要說明的是,這個證明難度非常大,必須是因感情不和不間斷分居兩年,因工作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分居兩地不在此之列。

即使沒領結婚證也是事實婚姻

長久以來,由於特殊的社會背景,我國部分地區存在著辦了婚禮酒席但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還有的女性因為沒有達到適婚年齡而未領取結婚證。有人說,不領結婚證也沒關係,這屬於事實婚姻,法律也是承認的。

那麼,我國現行法律究竟承不承認事實婚姻呢?

簡單來說,1994年以前的承認,1994年以後的不承認。

具體來說,需要滿足以下四項條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開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一般須取得周圍鄰居親友的認同。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按照婚姻法規定,具體包括:1、雙方自願結婚;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方需達到22週歲,女方需達到20週歲;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男女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了結婚登記,自然也就不成立事實婚姻。

如果沒有滿足以上條件,那就只能算作同居而不是事實婚姻。

淨身出戶?一妻多夫?婚姻法可沒這麼說!

法條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5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如果誤信這些法律的謠言,很有可能會造成一方乃至雙方不必要的損失。希望大家對婚姻法多一點了解,少一些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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