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不申報,還隱藏、轉移?佛山一夫妻雙雙獲刑!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禪城法院判處李某、關某向譚某償還借款人民幣480萬元及利息。然而,在判決生效後,李某、關某未按時足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後該案在執行過程中,李某、關某故意隱藏、轉移財產,不配合執行工作。2018年4月19日,禪城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分別判處李某、關某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二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終,佛山中院維持原判。這具體是怎麼一回事?下面禪法君來給你講講來龍去脈吧!

案情回顧:原來在李某、關某與譚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中,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譚某分別於2012年6月19日和2012年6月21日將借款280萬元及200萬元給李某、關某夫婦。借款到期後,李某、關某夫婦除歸還了部分利息,仍有大量欠款未還。最終,禪城法院判決李某、關某向譚某償還借款人民幣48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李某、關某未按時足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14年2月20日譚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年3月10日,李某、關某與譚某達成執行協議,約定2014年4月25日前向譚某支付人民幣30萬元,餘款於每月25日前支付,每月支付人民幣30萬元,直至還清。然而,李、關二人一直未按約定執行。2014年5月21日,雙方再次達成執行協議,約定以李某、關某在某陶瓷公司持有的應收貨款人民幣215萬元清償債務。後關某帶譚某到陶瓷公司追索債務,陶瓷公司稱李某、關某向陶瓷公司提供的陶瓷原料因未支付運費被承運人留置,只有付清人民幣21萬元運費後方可拿到公司貨款,關某遂與譚某協商由譚某幫忙墊付運費,拿到貨款後便向譚某清償判決債務,譚某遂幫其墊付了運費。後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陶瓷公司分六次通過銀行匯款向李某支付貨款人民幣共95萬元,2014年7月至12月,李某在陶瓷公司還提取價值人民幣138萬餘元貨物以抵消該公司對其的欠款。在收到陶瓷公司的貨款和貨物後,李某、關某並未向法院申報,還將上述所收貨款和貨物隱藏、轉移,除在2014年6月和7月分兩次向譚某匯款共計人民幣13萬元外,並未按執行協議履行判決義務。另查明,在案件執行期間,李某、關某夫婦除收取陶瓷公司的上述貨款外,還有其他大額收入和支出,但二人未向法院申報上述財產,還將在其他貸款公司取得的250萬元貸款轉存至其實際經營的公司。

法院判決:禪城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關某負有執行義務,在生效判決執行期間,隱藏、轉移財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不配合執行工作的行為,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2018年4月19日,該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分別判處李某、關某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二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終,佛山中院維持原判。

財產不申報,還隱藏、轉移?佛山一夫妻雙雙獲刑!

禪法君寄語:禪法君提醒各位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應主動、自覺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不要抱有僥倖心理,否則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對於轉移、隱匿財產,對法院執行設置障礙的被執行人,法院亦會依法給予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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