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衆公司財務總監離職潮:他們爲何心生去意?

昨天,一上市公司財務總監前幾日電話我告訴我想辭職,我問其原因,他說風險太大,並給我詳述了其中的原因,其中不乏在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壞賬計提準備等方面與董事長意見的不一致。聽完之後我鼓勵他辭職,因為如果按照其上司的意見處理,他將違反其職責,並將承擔巨大風險,屬於典型的賺著賣白菜的錢,操著賣白粉的心。筆者查詢了下公告,2017年10月,就有中科國通、星漢股份、中航生物、國聯質檢、中泰環保、康泰旅遊、優生活等20餘家公眾公司財務總監辭職。

公眾公司財務總監離職潮:他們為何心生去意?

財務總監為何左右為難?

公眾公司財務總監本身具有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雙重身份,這種在公司治理中的雙重身份是其左右為難的根源。

 從內部治理看,財務總監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接受董事會或總經理的領導。對某一具體財務上的問題,例如資金的調劑,稅務的安排,如果公司董事會或者總經理做出了一個與法律不符的決策,財務總監會有自己獨立的判斷。但如果不能得到上司的認可,除非財務總監主動辭職否則將引發自身的法律風險。從外部治理看,法律要求財務總監對資本市場履行充分、真實、及時披露的義務,遵守監管部門的法規和政策,法律對其義務等同於其他任何高管。

 公眾公司財務總監公司治理上的雙重身份經常存在著立場上的衝突,公司同利益相關訴求者之間的分歧以及不同利益關係人的不同訴求,令財務總監面臨潛在衝突的任務。此時,財務總監要麼與總經理合謀,利用高管身份與總經理進行利益交換;要麼就只能獨立地出具非常透明的意見,損害大股東的利益,鮮有高明的財務總監能夠遊走於二者之間

  財務總監承擔哪些民事及刑事責任

  就財務總監來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14條更進一步明確,如果作為公司高管的財務總監未盡勤勉義務,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財務總監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涉及與財務總監職業性相關的刑事責任的罪名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妨礙清算罪,逃稅罪。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涉及的罪名還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等。公眾公司財務總監因上述罪名而入獄的案例不勝枚舉,恆立實業、明星電力、雲投生態、萬福生科等公司財務總監現在都在監獄中待著。

  財務總監該怎麼辦?

  財務總監的二類角色存在著潛在的衝突,且外部治理環境的改善並不是財務總監所能控制的,但內部治理環境的優化卻是財務總監可以爭取到的。財務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授權制度,作為僅次於總經理的執行層重要人物,財務總監的安全受其影響很大,一個良好的授權制度是財務總監拒絕總經理違法行為的殺手鐧。為此,財務總監應要求董事會給財務總監出具明確的書面授權,即哪些事情是財務總監可以做的,哪些是財務總監可以拒絕的。一旦財務總監拒絕總經理的不合理的要求而受到解僱,這些資料可以成為其控制風險的關鍵性證據,從而可以極大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作者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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