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哪些小規模納稅人公司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1、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44號規定,2016年8月1日起,在試點地區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萬元;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自2016年11月4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哪些小規模納稅人公司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2、鑑證諮詢服務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鑑證諮詢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自行開具;

3、建築服務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4、工業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所謂工業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大類代碼為06-46的生產加工型企業。

5、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6、租賃和商務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將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由住宿業,鑑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擴大至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述8個行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所謂商務服務包括組織管理服務、綜合管理服務、法律服務、諮詢與調查、廣告業、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會議、展覽及相關服務、旅行社及相關服務、包裝服務、辦公服務、翻譯服務、信用服務、非融資擔保服務、商務代理代辦服務、票務代理服務、商業保理活動及其他代理服務。

7、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8、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其中其他服務業包括清潔服務、建築物清潔服務、其他如專業清洗人員為企業的機器、辦公設備的清洗活動,以及為居民的日用品、器具及設備的清洗活動,包括清掃、消毒等服務及未列明的其他服務。

9、其他可自開票的小規模納稅人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轉登記納稅人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意事項

1、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為月銷售額超過3萬或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的小規模納稅人;

2、銷售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需按規定到地稅主管稅務機關代開;

3、增值稅申報時,自行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填寫在“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4、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含本數,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申報表填寫有哪些要點呢

試點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注意事項:

( 1)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