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中,「誘供、騙供、指供」都是啥樣子

導讀

“刑訊副供”是刑事偵查的毒瘤,其危害性非常大。長期以來,我國刑事理論界和實務界均一致這樣認為。但還有一顆刑事偵查毒瘤,並沒有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重視,它的危害不亞於刑訊逼供,甚至比刑訊逼供更可怕!那就是:“誘供、騙供、指供”。

偵查人員常用的魔鬼(誘供、騙供、指供)訊問方法:

偵:“你老實交待了,就可以馬上回家。你不說,你回不了家,我們沒辦法幫你!因為我們大家都不能吃飯、不能回家,我們也辛苦,你理解一下我們,我們方便了,以後我們也會為你提供方便。”

偵:“說吧!你為什麼要給XXX人送XX萬元錢?”

偵:“快說吧,不就是送了XX萬塊錢嗎,這算什麼,這也很正常。送幾十萬、上百萬的都有,我們針對的又不是你,有啥好怕的。”

偵:“XXX人都承認說你將XX萬元錢送到他家的,你還不說。”

偵:“你送錢的所有過程我們都清楚(有錄像,實際沒有),就看你的態度。”

偵:“還是不說,是吧?如果仍然你不老實說出來,你就還有一個包庇罪,兩個罪加在一起,就是數罪併罰,起碼判10年以上,到時候你老婆和孩子誰來管?”

偵:“不說就讓法院多判你幾年喲。”

偵:“事情交待清楚了,算你自首,然後給你辦個取保,讓法院給你判個緩刑,你實際不用進去。”

偵:“手拿材料展示:XXX人的筆錄在這裡呢,你看他都承認了。”

偵:“剛才你朋友打電話給我們領導了,想給你取保,但你要配合哈,不然你朋友也幫不了你。”

偵:“說吧,說了馬上為你辦理取保候審。”手拿取保候審決定書,親自給被訊問人看。

偵:“案發當天,受害人穿的是(或不是)粉紅色衣服,對嗎?”

偵:“你作案的當天,有幾個人親眼看見,你還不老實交待?”

偵:“你不老實交待,我們會把情況向你單位反映,看你以後怎麼混。”

我們可以看出,面對強大的精神壓力和偵查人員的心理攻勢,加之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都沒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很容易相信偵查人員的“教誨”。這些“教誨”就像紅衣主教高高聳立在懺悔教徒面前,他們缺乏攻防能力。

刑事偵查中,“誘供、騙供、指供”都是啥樣子

一大計:誘供!

它是是指以不正當的方式誘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按照偵查人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進行供述。誘供善於隱蔽其訊問企圖與目的,它摒棄了刑訊逼供直接表明訊問目標的弱點,採取的是由淺入深、由表及裡、步步為營的漸進性策略,使被訊問者放棄警惕,感覺到都是一些無關緊要的發問,使其在不知不覺中按照訊問者的設計走入圈套而

二大計:騙供!

它是指偵查人員誘騙犯罪嫌疑人招供。如偵查人員說:“某某人已經供認了,你不承認依法仍然可以定你的罪,態度不好可能還會重一點”。這是一些偵查人員在審訊時常用的手法。或許有些案件確實是通過這種手法得以告破,但必須看到,這種騙供手法很容易導致虛假陳述。因被訊問者在錯誤的提示下會認為同案人已交待,即或自己不承認,依然可能會被定罪,若不“如實招供”,可能會被從重處罰。尤其是當事人沒有法律常識,而執法人員又進行威逼利誘的情況下,騙供是很容易導致錯案發生的。

三大計:指供!

它是是指偵查人員指定犯罪嫌疑人按其主觀意圖招供。其往往成為偵查人員誘供後的必然手段。誘供尚有引誘犯罪嫌疑人說出事實真相的可能,指供則危害更大!每個人都有避重就輕、趨利避害的心理,如果偵查人員給犯罪嫌疑人以誤導,一些不知道利害關係的人必然會違心地說謊話。一旦犯罪嫌疑人將“犯罪事實”交代得和案發時間、地點、受害人陳述、證人、及其他證據高度一致時,偵查人員會一口咬定這是犯罪嫌疑人自願的、真實的坦白,絕無誘供、指供行為。此時,法官是很難相信被告人的辯解了,同時被告人也證明不了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這樣,冤假錯案就產生了。

孿生兄弟

誘供、騙供、指供與刑訊逼供系一對孿生兄弟,有很多相同點:

一是偵查人員都想得到自己想要的筆錄(答案);

二是都採取了非法的方法;

三是都容易產生相同的後果(冤假錯案);

四是偵查人員都怕擔責任,拒不承認其有前述行為;

五是偵查人員都明白其所獲取的言辭證據可能是虛假的。

是什麼使得“誘供、騙供、指供”如此可怕?

一、偵查機關不重視,偵查機關認為誘供、騙供、指供古以有之,它僅僅是偵查取證的策略和方法,不屬於非法取證。“在24小時內,不是他崩潰,就是我崩潰”,一偵查員如是說。

二、當事人和律師不重視,在筆者的律師執業生涯中,有一個令人不可思意的現象,當庭翻供的被告人很多,其理由全都是說偵查人員對其施行了刑訊逼供,從來沒有被告人說遭到了偵查人員的誘供、騙供、指供。

三、隱蔽性非常強,誘供、騙供、指供的話語均不會出現在筆錄上,偵查人員在記錄的時候,都會將自己的話和犯罪嫌疑人的話進行加工,按照固有的模板形成,不會留下任何暇疵。有的偵查人員誘供、騙供、指供是在正式作筆錄之前,所謂講法律、講政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之類的,將犯罪嫌疑人徹底“征服”後,才開始作筆錄。

四、欺騙性非常強,很多犯罪嫌疑人至始至終都不知道自已被誘供、騙供、指供了,認為偵查人員對自己很好,有如本山大叔的小品。這種現象只有一種解釋,那就是誘供、騙供、指供的欺騙性很強,它的危害後果遠遠超過了刑訊逼供的直接性和暴力性。

五、無痕跡,刑訊逼供之後,或多或少地都會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傷痕。在入看守所時,也會進行身體檢查。但誘供、騙供、指供發生後,是沒有任何痕跡可言,偵查人員也不可能為自己錄音留下證據。

六、無人問津,當被告人向監督機關、審判機關提出訊問中存在誘供、騙供、指供的情形時,司法機關都回避誘供、騙供、指供的調查,甚至有相當多的司法機關淪落到維護誘供、騙供、指供,特別害怕被告人翻供,而導致審判不能順利進行;在法院的判決中,幾乎沒有作出過“存在誘供、騙供、指供的供述不予採納”的決定,在發回重審和改判的案件中幾乎也沒有提及誘供、騙供、指供是非法的表述。

七、無救濟途徑,非法證據排除並沒有將誘供、騙供、指供列在其中,《刑事訴訟法》第54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作了解釋: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受到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由此可見,針對偵查人員誘供、騙供、指供,當事人是沒有任何救濟途徑的。

八、翻案難,特別是以口供定罪的案件,如販賣毒品的案件、賄賂案件、組織領導黑社會案件。

怎麼辦!

誘供、騙供、指供如此大的危害,如何解決?筆者認為:應當將其納入非法證據排除的範疇,這是其一;其二、所有的訊問必須有同步錄音錄像,沒有的,一律無效;其三、所有的訊問只能在辦案場所或看守所進行;其四、要完全否認這種“毒樹之果”的做法,實行“零容忍”,建立建全責任追究制度。

法律還有不如意的地方,但不應成為不關注的理由!該發聲時就要發聲,而不是畏縮的顫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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