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柳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工商銀行柳州分行柳江支行、柳州市鐵路支行原行長林某受賄案,以被告人林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被告人林某退出的受賄款35.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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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林某於2011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間,先後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縣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鐵路支行任行長、黨支部書記。任職期間,林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與其任職的銀行有業務往來的公司的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4萬元,案發後,被告人林某已退出部分贓款35.5萬元。
法院認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鐵路支行任行長、黨支部書記。任職期間,林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與其任職的銀行有業務往來的公司的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4萬元,案發後,被告人林某已退出部分贓款35.5萬元。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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