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新規的七大核心要義及條款指引!

從事信貸業務一定要對貸款新規(“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有充分的瞭解,儘管包括四個文件,但其核心要義是完全一致的,總的來說,貸款新規的核心要義體現在七個方面:

要義1:全流程管理原則

信貸業務是流程性非常強的工作,一般可劃分為貸前、貸中、貸後三個環節。但實踐表明,把信貸流程劃分為三個環節,有些過於簡單,這種簡單的劃分,不僅難以有效防範貸款操作中的風險,又難以對貸款使用實施有效的管控。貸款新規從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發,將傳統的貸前、貸中、貸後三個環節改變為受理、調查、風險評估、審批、簽約、發放、支付、貸後管理等八大環節,並強調要將有效的信貸風險管理行為貫穿到上述貸款生命週期中的每一個環節,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則將各環節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並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

◆《固貸辦法》

強調借款人在申貸中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如實、全面、及時向貸款人提供財務信息和進行重大事項披露(第十條)。

借款人應承諾向貸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實、有效(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當追究借款人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的違約責任(第二十條)。

◆《流貸辦法》

強調借款人在申貸中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如實、全面、及時向貸款人提供財務信息和進行重大事項披露(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承諾向貸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承擔未按合同承諾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材料的違約責任(第二十二條)。

◆《個貸辦法》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第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追究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的違約責任(第三十八條)。

要義2:誠信申貸原則

誠信申貸強調借款人在申貸中要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如實、全面、及時向貸款人提供財務信息和進行重大事項披露。一般認為,這個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借款人一定要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按照貸款人要求的具體方式和內容提供貸款申請材料,並且承諾所提供材料是真實、完整、有效的;第二是借款人應證明其設立合法、經營管理合規合法、信用記錄良好、貸款用途明確合法以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等。

◆《固貸辦法》

強調借款人在申貸中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如實、全面、及時向貸款人提供財務信息和進行重大事項披露(第十條)。

借款人應承諾向貸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實、有效(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當追究借款人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的違約責任(第二十條)。

◆《流貸辦法》

強調借款人在申貸中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如實、全面、及時向貸款人提供財務信息和進行重大事項披露(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承諾向貸款人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承擔未按合同承諾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材料的違約責任(第二十二條)。

◆《個貸辦法》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第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追究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的違約責任(第三十八條)。

要義3:協議承諾原則

該原則要求銀行應與借款人以及其他相關方通過簽訂完備的貸款合同等協議文件,規範各方有關行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調整各方法律關係,追究各方法律責任。目前,有些銀行合同管理能力水平有些欠缺,由此引發了許多合同糾紛並導致貸款損失。貸款新規要求銀行應當配備專業的人員,加強對合同或協議的有效管理。

《固貸辦法》

設立專章規定貸款合同的簽訂,明確借貸雙方的協議與承諾事項。(第四章)

協議承諾是貸款人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的依據,協議承諾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承諾申貸的真實有效;承諾貸款的真實用途;承諾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承諾雙方的權利義務;重點承諾資本金足額到位等。(第十九條)

◆《流貸辦法》

設立專章規定貸款合同的簽訂,明確借貸雙方的協議與承諾事項。(第四章)

協議承諾是貸款人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的依據,協議承諾的事項詳見第二十一條。

◆《個貸辦法》

設立專章規定貸款合同的簽訂,明確借貸雙方的協議與承諾事項。(第四章)

借款合同應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並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二十四條)

在貸後管理一章中規定了違背協議承諾的違約責任(三十八條)

要義4:貸放分控原則

“貸放分控”是指商業銀行將貸款審批與貸款發放作為兩個獨立業務環節,分別管理和控制,從而改變我國銀行業傳統信貸業務操作中貸款審批與貸款發放不分的弊端,以達到降低信貸業務操作風險的目的。貸放分控的要義是貸款審批通過不等於放款。

◆《固貸辦法》

強調貸款審批通過不等於放款,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第十四條)

貸款人設立獨立的貸款發放部門或崗位,負責審核各項放款前提條件,貸款資金用途。(第二十一條)

◆《流貸辦法》

強調貸款審批通過不等於放款,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第二十三條)

◆《個貸辦法》

強調貸款審批通過不等於放款,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第二十七條)

要義5:實貸實付原則

實貸實付是指銀行要根據貸款項目進度和有效貸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對外支付貸款資金時,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以及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等方式,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的過程。其關鍵是讓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用途,減少貸款挪用的風險。

“實貸實付”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滿足有效信貸需求是實貸實付的根本目的。簡單地說,就是要根據客戶的資金需求發放貸款,既包括額度方面的需求,也包括期限方面的需求,不能讓貸款資金閒置。

二是按進度發放貸款是實貸實付的基本要求。要根據項目進度和借款人資金運用情況按比例發放貸款,及時慎重地調整貸款發放的節奏和數量。這也是歐美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發放的最基本要求。

三是受託支付是實貸實付的重要手段。

所謂受託支付,就是指貸款人根據借 款人委託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而不是由借款人支付資金,這確保了貸款實際用途與約定用途一致,有效降低了信貸風險,也降低了借款人的財務成本。

《固貸辦法》

將實貸實存改為實貸實付,即貸款獲批後,需要按合同約定由貸款人通過借款人賬戶即時劃至借款人交易對手那裡。

貸款資金劃付方式有兩種:貸款人受託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二十四條)

要求貸款支付原則上都採用受託貸款人支付方式,即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條)

銀監辦發[2010]53號文:單筆支付金額小於50萬元人民幣的,可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流貸辦法》

將實貸實存改為實貸實付,即貸款獲批後,需要按合同約定由貸款人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即時劃至借款人交易對手那裡。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二十五條)

具有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等情形之一時,原則上應採用受託支付。(二十六條)

◆《個貸辦法》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三十一條)

(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要義6:貸後管理原則

貸後管理是指商業銀行在貸款發放以後所開展的所有信貸風險管理工作。貸款新規在沿襲商業銀行傳統貸後管理方式的同時,突出強調以下方面的新要:監

督貸款資金按用途使用;對借款人賬戶進行監控;強調借款合同的相關約定對貸後管理工作的指導性和約束性;明確了貸款人按照監管要求進行貸後管理的法律責任。

◆《固貸辦法》

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第三十條)

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現金流異常的,控制借款人的資金支付。(第三十三條)

對約定專門還款準備金賬戶的,貸款人要對收入進入賬戶比例與賬戶內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三十四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第三十五條)

參與借款人的貸款重組,維護貸款人債權。(第三十六、三十七條)

◆《流貸辦法》

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三十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第三十一條)

動態關注借款人各項重大預警信號,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三十二條)參與借款人的貸款重組,維護貸款人債權。(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條)

◆《個貸辦法》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三十五、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第三十八條)

參與借款人貸款重組,維護貸款人債權。(四十條)

要義7:罰則約束原則

罰則約束原則,就是指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執行貸款新規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對於明顯違反貸款新規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將利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手段給予處罰,以保障貸款新規的執行力。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的處罰類別,可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的全流程管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的水平。

不落實有關規定,將面臨嚴格的監管處罰

一是採取監管措施。採取監管措施的法律依據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包括暫停部分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調整高管人員等,針對的行為主要涉及制度建設、流程、執行等全局的問題。

二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依據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針對的多是具體的行為而非制度流程。包括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給予高管紀律處分、取消高管任職資格。如對貸款調查、審查、放款等環節未盡職的除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外,還可處以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罰款;對越權審貸、違規放貸、違規支付貸款資金的,除採取監管措施外,可處以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罰款。

◆《固貸辦法》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如貸款流程有缺陷的、崗位責任未落實等情形,監管機構可採取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監管措施。(三十八條)

對越權審貸、違規放貸、違規支付貸款資金的,除採取監管措施外可採取罰款、取消高管資格、紀律處分以及吊銷營業許可證等處罰。(三十九條)

◆《流貸辦法》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如貸款流程有缺陷的、崗位責任未落實等情形,監管機構可採取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監管措施。(三十八條)

對越權審貸、違規放貸、違規支付貸款資金的,除採取監管措施外可採取罰款、取消高管資格、紀律處分以及吊銷營業許可證等處罰。(三十九條)

◆《個貸辦法》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合同面籤制度,格式條款未公示,未按規定進行支付管理等情形,監管機構可採取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監管措施。(四十一條)

對越權審貸、違規放貸、未履行貸款調查職責的,除採取監管措施外可採取罰款、取消高管資格、紀律處分以及吊銷營業許可證等處罰。(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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