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違約頻發 上海金融法院接手管轄

金融违约频发 上海金融法院接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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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末秋初,上海阜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興集團”)及旗下子公司資管計劃的眾多投資人或將迎來一線轉機。

8月14日,證監會公佈了阜興集團操縱大連電瓷(002606.SZ)股票行為審理結果,決定對阜興集團董事長朱一棟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依據新規,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應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私募基金,正是阜興集團案中數量最多、數額最大的產品。

另一方面,隨著剛性兌付的打破,金融訴訟和仲裁會越來越多,上海設立金融法院或將承擔更重要的責任。

投資人、管理人、託管人法律關係需明確

《中國經營報》:今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由中國立法機關批准設立,其成立背後有哪些背景?作為中國首家金融法院,它將為金融案件訴訟帶來什麼轉機?

李曙光:成立專業化金融法院的呼聲由來已久。具體有三個背景。第一,上海浦東的金融機構多、發達、集中,相應案件糾紛多,往往需要專業法官和機構受理。但此前,基層法院在這方面並不足夠專業,普通民商案件法官也會遇到許多問題。第二,隨著國內金融改革開放,金融問題越來越多、而且複雜,特別是在上海,而且互聯網金融崛起後,金融案件呈幾何級增長。第三,由於我國規則缺失、專業化程度不足,在一些跨國跨境的交易中,金融案件判決規則、話語權被西方掌握了。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們要爭奪話語權,適應國際金融形勢。

李玉玲:近幾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各類型的金融糾紛亦隨之而急劇增多。據統計,上海市近五年來審結的金融糾紛案件高達47.8萬餘件。就金融糾紛的性質而言,一般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複雜,牽涉的機構及投資者眾多,給現有的司法審判帶來了很多的挑戰。雖然法院有金融審判庭,但在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方面仍有許多不足,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勢在必行。在此背景下,構建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通過專業的金融審判法院專門審理金融類糾紛案件是大勢所趨。

《中國經營報》:阜興旗下私募基金涉嫌商業欺詐和非法集資,但公安機關尚未對實控人朱一棟等人刑事立案,這給投資者申請清查和查封阜興系資產造成困難。部分私募基金投資人向法院申請保全財產也屢屢碰壁。這當中的原因是什麼,設立金融法院將帶來哪些改變?

李玉玲:申請財產保全碰壁的原因,主要是看案件是否被或即將被受理。對於私募基金類案件,由於投資者眾多,法院在受理時比較慎重。如果法院決定不受理此案,那麼相應的財產保全也無法做出。

設立金融法院之前,維權點難處在於,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將金融類案件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歸為民庭審理,欠缺專業性,難以將複雜的金融案件審理完全。設立金融法院後,通過配備專業的審判人員,專門審理複雜的金融案件,更具專業性,也可以不斷積累金融審判經驗,促使案件高效、公正的解決。期望能夠突破現有維權救濟手段,比如對於積極推進維權的部分投資者,在金額分配以及訴訟成本上給予適當優先措施,也可以將投入更多精力的維權者與搭便車的維權者適當區別對待等。

馮加慶:現有法律框架下,投資人如何維權,這當中體現了一定的法律盲點。私募基金中,投資人、管理人以及交易對手之間的法律關係需要進一步梳理和研究。單個投資人和投資人集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規制,沒有可借鑑案例,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間的取向模糊。

建議設置投訴調解機制 加強自律處分

《中國經營報》:私募管理人的責任有哪些?私募屬於傳統金融嗎?如果不是,它和傳統金融有哪些差異?在監管上又有哪些差異,如何理解主體監管和行為監管二者的區別?

李曙光:私募基金應當是新金融,但其糾紛是傳統的法律能解決的,它是以傳統的合同方式展開的。不過,對賭協議、VIE結構等新型表現方式和手法,與傳統的合同存在差異,所以難以審理。

李玉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責任一般為募、投、管、退中的合規操作,以及信息披露和賬冊管理等責任。與傳統金融相比,私募基金有其特點,可以劃為新型金融領域。

私募基金的具體特點有:資金通過私募方式籌集、投資者有門檻、投資更注重行業發展及技術創新、風險評估更側重企業長期增長潛力而非短期增長業績、以股權投資為主、投資風險大收益高等。私募基金的監管目前為管理人登記及產品備案,更多的依靠行業自律。

可以對私募基金進行行為監管和分類監管,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機構以及服務機構的信用評價系統,推進信息共享與信息核查,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信息公示內容,設置投訴調解機制,加強行業自律處分等。

馮加慶:從監管角度,應當堅持主體監管或行為監管擇一模式,不應當從部門擴權形式長臂管轄。事實上不同種類的私募基金差異是非常大的,從主體監管一路到行為監管,必然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

《中國經營報》:目前來看,中國的投資者保護還存在哪些“痛點”,需從法律層面完善,怎麼完善?

李曙光:金融消費和投資是交叉的,在金融高度發達的情況下,兩者是疊加的,這就帶來了複雜性。下一步,相關規定要更加細化。法律出臺後,法院才有依據。

金融法的發展滯後於金融發展形勢,近期市場上爆雷較多。我們的法律法規對權利義務的界定不夠清晰,監管的手段也沒有跟上。個別平臺出問題是正常的,但很多都出問題就不正常了。如果是監管和法律制度的問題,相關部門就要反思。監管也在起草新規,要求合規經營,例如P2P平臺需要拿到牌照。

李玉玲:從法律層面來說,如果私募基金髮生更嚴重的崩盤或“跑路”事件,對於投資者來說,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維權是相當困難的。首先,對於私募基金的崩盤或“跑路”事件,由於私募基金可以合法募集資金,公安機關並不一定會立即以刑事立案進行調查。

同時,民事訴訟也會以項目或產品未到兌付期等原因不能進行民事立案,這就導致相關資產不能第一時間得到保全或查封。

其次,一旦進入刑事立案,鑑於先刑後民原則,民事程序將會被中止,而刑事調查程序中卻並不會同時對於投資者的損失做出處理,投資者需要等刑事案件結束方才有望處理民事違約或侵權糾紛,這使得投資者的損失救濟遲遲不能實現。再次,由於投資者眾多,有一部分投資者會持觀望或消極態度,很難達成一致意見,而積極推進維權的部分投資者並不會因其時間和金錢的投入而在最終權利分配上獲得更好的安排,其取得的成果需要同其他的投資者一起分配,後者不勞而獲搭便車的行為也嚴重影響了前者的維權積極性。

因此,從法律層面來說,考慮到私募基金的特點,需要建立一種特殊的制度,切實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權利。比如,設立破產程序,在刑事案件啟動的同時,通過民事程序處理相關資產及投資者的權益;再比如,對於積極推進維權的部分投資者在金額分配以及訴訟成本上給予適當優先措施、將投入更多精力的維權者與搭便車的維權者適當區別對待等。

馮加慶:投資者也應當有合規意識,不是所有的責任都要管理人或政府來背。在管理人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投資失敗的後果應當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法律或司法解釋應當創造投資者合法行使權利的機制,保證能有有效的司法途徑予以處理,尤其是在出現群體性涉刑事案件中,應當有快速有效的聯動處理機制,不能出現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均無法立案的混亂局面。

倪受彬:投資者保護是任何金融市場的中心工作。要培養一個機構投資者為主的金融市場。這當中,不僅需要自律,還需要政府監管。

背景資料 實控人失聯引發阜興集團危機

2018年6月25日,阜興集團實際控制人朱一棟失聯,阜興集團處於失控狀態。這也直接導致阜興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的債務風險曝光。與此同時,阜興集團旗下部分私募基金違約情況也浮出水面。

阜興集團主要控制著上海西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鬱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3傢俱有私募基金牌照的公司,而這3家公司旗下目前仍在運作中的私募基金就多達上百隻。據不完全統計,阜興集團相關資管計劃涉及近萬名投資者,總金額超過100億元。來自相關部門的消息稱,阜興集團旗下目前的私募基金存續規模或達270億元。不過,存續的基金產品中有多少存在風險,還有待進一步調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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