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香洲法院高新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然而在送達開庭傳票的過程中
案件當事人朱某竟辱罵法院工作人員
搶奪其用於拍照固定證據的手機
甚至踢打工作人員右腿
造成該名法警右大腿皮膚軟組織挫傷!
讓人氣憤!
當事人朱某的行為
嚴重阻礙了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朱某的惡劣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
最終
香洲法院依法
對其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
通過下面這個案例
切勿以任何方式阻礙法院執法!
因為最後等待著你的
可能將是法律的制裁!
4月26日下午16時許,香洲法院兩名工作人員來到南屏鎮北山村,向案件當事人某個體店鋪經營者朱某送達開庭傳票。
在工作人員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後,店鋪內一名黑衣男子(後經調查確認其為朱某)言語囂張、態度蠻橫,拒絕簽收法院的開庭傳票。
法院工作人員多次對其行為進行警告,但朱某仍拒不簽收傳票,並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惡語詆譭辱罵,氣焰十分囂張。
在書記員留置傳票、拍照記錄的過程中,該男子情緒激動,將書記員推出店鋪外,將傳票揉成一團也扔到店外,並衝出店鋪用手中的驅蚊器擊打法院工作人員,搶奪用於拍照固定證據的手機。
在搶奪手機過程中,該男子還一腳踢向法院法警,造成該名法警右大腿皮膚軟組織挫傷。朱某的行為引起周圍大量群眾圍觀,造成惡劣影響。
香洲法院對其做出了這樣的處罰
因朱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5月16日,香洲法院依法決定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有力地維護了法律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官說法
在法院工作人員執法辦案過程中,一些當事人言語囂張、態度蠻橫,甚至暴力阻礙法院法警執行公務的情形時有發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第(四)項“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之情形,行為惡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案件當事人朱某採取暴力方式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法院遂作出了上述處罰決定。
法官提醒,市民應當尊法、守法,對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要予以配合,不能暴力抗法,否則可能會為自己一時的肆意妄為付出喪失人身自由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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