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並不是所有都合法的,那麼,無效婚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我們知道嗎,由於對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認識,導致結婚的要件缺少,便可能造成近親結婚、與精神病人結婚等無效婚姻的情形。那麼,無效婚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應該如何認定無效婚姻呢?

無效婚姻是指法律完全不承認的不具有結婚要件的婚姻,這種婚姻狀態自始無效。一般來說,婚姻無效的情形主要有:欠缺當事人的結婚合意,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不具備結婚的法定方式,未達法定婚齡,重婚等。

同時,無效婚姻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欠缺結婚實質要件

嚴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如經過一定期間,並無阻卻事由發生、出現,經過法定程序應宣告為無效婚姻。

婚姻並不是所有都合法的,那麼,無效婚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二、未辦理合法結婚登記的婚姻。

實踐中有部分結婚證並非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發給了結婚證,雙方又為完全自願結婚,且符合結婚的其他實質要件,此種情形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婚姻。如不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且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則應按照前述欠缺結婚實質要件予以處理。

三、欠缺結婚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

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的婚姻。現實中仍有部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解釋》第4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四、法定無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2)重婚的

(3)不到法定婚齡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在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後果。除以上四種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無效為由解除婚姻關係。

婚姻並不是所有都合法的,那麼,無效婚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無效婚姻的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

一、雙方自行協商

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雙方達成協議的,根據達成的協議進行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二、 無效婚姻也適用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的相關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

婚姻並不是所有都合法的,那麼,無效婚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三、 無效婚姻的共同債權、債務問題

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於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於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四、因重婚造成婚姻無效,保護無過錯方

在分割財產時婚姻法作了明確規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時,凡屬於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給第三者。重婚的一方當事人系受騙的,無過錯,在宣佈該重婚無效時,在財產上也應予以適當的保護。

雖然無效婚姻是一種不被法律承認的狀態,但是還是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例如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同時,只有瞭解清楚無效婚姻的共同財產怎麼處理,才能在解除無效婚姻關係時更好地保護自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