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起诉租户擅自转租,法院:构成违约但不退还转租收益

房东赵先生将房屋出租给了金先生,金先生又加价转租给了孙先生。赵先生发现后,将金先生、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其与金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金先生赔偿非法转租违约金25200元,支付非法转租收益1400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金先生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其与赵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赔偿违约金10000元。

原告赵先生诉称,其与金先生在2014年11月达成口头房屋租赁合同,其将涉案房屋租给金先生,租金7000元,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准许转租房屋。2016年5月底,其打算装修涉案房屋,前去查看,才发现金先生已于2015年4月份将该房屋转租给孙先生,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每月租金7500元,之后每月租金9000元。其知道此事后非常愤怒,要求与金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孙先生立即腾退房屋。但金先生已经收取了孙先生直到2017年4月的房租,且不愿意退还,孙先生认为自己搬走的前提是要求金先生把其预交的房租退回来,后赵先生于2016年8月14日收回房屋。

孙先生辩称,赵先生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其认可。但诉讼请求第一、二、三项与其无关,诉讼费其也不同意承担。

金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或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赵先生与金先生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金先生在未经赵先生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转租给孙先生,其行为构成违约。赵先生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金先生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金额,赵先生主张的25200元并无合同依据,法院综合考虑其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关于赵先生主张的非法转租收益,因其与金先生之间订有租赁合同,其获取租金的同时,便丧失对涉案房屋的占有、收益权,金先生转租获利并不必然导致其遭受损失,其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解除赵先生与金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金先生向赵先生赔偿违约金10000元。

房东起诉租户擅自转租,法院:构成违约但不退还转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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