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月20號發工資,居然違法了?

公司每月20號發工資,居然違法了?

作為職場人,每月最開心的日子應該就是發工資的那一天了,畢竟我們的房租、飯費、旅行、娛樂都得靠著它。網上還流傳著從發薪日判斷公司好壞的段子。

10號之前: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

​這些公司普遍規模比較大,福利待遇好,各種制度健全,一般在月初的5-10號發工資,很多公司還有各種補貼、節假日福利,體現人文關懷。

10-15號:多為制度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較好的公司。

​這些公司可能沒那麼大規模,但是公司經營良好,營收強勁,一般都是月中準時發放工資。

15號以後:多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

​這些公司往往福利差、工資低,人員流動性高,經常為了穩住員工把工資發放日期拖到次月下旬,但還是留不下人。

雖說是段子,但是真要是碰到公司下旬發上月工資,動不動還延遲發放也是真糟心。

關於工資支付日期的法律規定

關於發薪日到底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臨時延遲發薪算不算違法?下面就結合案例給大家說一下吧。

小李畢業後入職深圳一家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20日發放上個月工資。但實際上,每月工資卡到賬的那一天幾乎都是25、26號。小李覺得太不正規了,便以公司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那麼問題來了,公司的行為算是違法嗎?小李能拿到補償金嗎?來看一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吧。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可以看出,勞動法只是強調了工資發放的基本原則,並沒有對具體的支付時間做出規定;但是在部分地區,工資支付條例裡明確規定了支付時間,比如小李案例中的深圳。

《深圳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規定: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也就是說,如果以一個自然月為工資支付週期,下個月7日前必須發工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每月20日發放工資已經違反了地方規定,屬於無效條款。最後法院判定公司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為5萬元,小李拿到了應得的補償金。

沒有條例規定,以合同為準

說到這,有人可能會有疑問了:好多公司都是20號,甚至25號發工資,他們都算違法嗎?其實並不是,因為各地區的實際情況都有差別,所以,勞動法中還有這麼一項:

《工資支付規定》補充規定第4項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也就是各地區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日期的地區,主要以勞動合同上的約定日期為準。

二十幾號發工資的企業,通常以資金週轉作為延期發工資的理由,也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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