霑益警方查處2起阻礙執行職務案,3人被拘留!

2月24日23時許,李某某報警稱:在小河底有個酒瘋子在鬧事。民警趕到現場後,見一男一女正在爭吵,民警立即對雙方進行制止並核實情況。經初步瞭解,李某某與妻子詹某某因口角發生撕打,後李某某報了警。在民警制止爭吵和對報警情況進行核實過程中,詹某某辱罵推搡民警,干擾民警依法取證,一旁的雷某某也辱罵推搡民警,並把民警執法記錄儀拍落在地。

詹某某、雷某某的行為阻礙了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均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目前已分別被依法給予行政拘留8日處罰。

沾益警方查處2起阻礙執行職務案,3人被拘留!

2月25日22時許,沾益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民警在龍華大道開展路檢路查過程中,發現孫某某駕駛的長安牌微型麵包車屬於非法改裝車輛。民警對孫某某進行交通違法處理時,孫某某拒不配合,並謾罵民警。

孫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目前已被依法給予行政拘留5日處罰。

沾益警方查處2起阻礙執行職務案,3人被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表現形式:

妨礙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一、言語方面

1、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2、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3、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二、肢體方面

1、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

2、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3、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三、其它方面

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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