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的鎮壓反革命運動

解放前,唐山是反動軍政人員和內外敵特分子聚集的地區,分佈著許多特務組織和反動黨團骨幹。國民黨潰逃時,除少數上層頭目外,其餘大都潛伏下來。1949年,雖然及時逮捕、鎮壓了一批敵特分子,但由於有些同志對反革命分子存在著麻痺思想,有些地方在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中存在著處理不及時、量刑過輕、管制不到位甚至“寬大無邊”等問題,致使許多重大案件涉案人員沒有得到應有的懲治,大批罪惡累累、怙惡不悛的反革命分子依然逍遙法外。他們造謠恐嚇、殺人放火、破壞公物、組織暴亂,反動氣焰甚囂塵上,使新生人民政權受到嚴重威脅。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10月,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大張旗鼓地開展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要求堅決糾正對反革命分子“寬大無邊”的偏向,全面貫徹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對罪大惡極、怙惡不悛的首要分子堅決鎮壓。

根據中央、省委“鎮反”精神,唐山地、市委決定,開展一場有重點、有計劃、有步驟懲治反革命分子的鬥爭,並要求克服麻痺輕敵觀念,正確認識敵情,客觀把握形勢,分清敵我界限,對罪大惡極、繼續作惡的反革命分子進行鎮壓。

在地、市委的領導下,1950年下半年,唐山地、市和大型企業先後成立“鎮反”領導小組,制訂印發關於“鎮反”活動的計劃,調整、加強武裝力量和治安保衛力量。同時,在政法隊伍中採取扭轉思想觀念、集中清理積案、大力捕處要犯等措施,糾正存在的問題。經過分析教育,廣大幹部和公安幹警對中央決策的正確性和對敵鬥爭的艱鉅性有了深刻認識。從1951年初,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展開對重點殘匪、偽警、特務分子實施抓捕,對未決、未破的各種案件加強偵破、審訊,對應該監禁對象全部收監,對外出的罪犯解回管制等行動。到1951年2月份,鎮壓反革命運動在一定範圍內打開局面。此後,城鄉發案率大幅度下降,社會治安有了明顯好轉。然而,工作中仍存在著調查粗糙、以職位定捕等問題,“鎮反”運動沒有達到預期的震懾作用,有些重要罪犯依然逍遙法外,一些漏網的反革命分子依然負隅頑抗。

1951年3月初,唐山地、市委進一步作出“鎮反”的決定,強調廣泛發動群眾,以法律為武器,對那些重要的特務分子、慣匪、反動會道門主要頭目、惡霸及地主、有罪惡的返鄉人員等實施堅決的懲處。廣大幹部群眾和各人民團體堅決擁護黨和政府開展鎮壓反革命運動。之後,唐山地區建立了各級“鎮反”聯合辦公室等機構,掀起了以紀檢、公安、司法、武裝幹部為主力,以黨團員、民兵為骨幹,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的大規模“鎮反”運動。

在唐山專區,地委和各縣委抽調幹部和宣傳員參加“鎮反”工作。各級召開動員會、座談會、報告會、控訴會數千場次,發動群眾寫訴狀。經過蒐集資料和調查分析,4月至5月份,全區多次採取突擊行動,逮捕一批反革命分子,並進行了懲處,“鎮反”運動取得明顯成績。

在唐山市,各單位採取黨內動員、群眾控訴、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評議的方法,揭發、檢舉反革命分子,堅決與反革命分子做鬥爭,逮捕和懲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

5月份,中央召開第三次公安會議後,地、市委結合貫徹上級精神,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緊緊依靠群眾,保護成果,避免錯誤,加強力量,重點清案,繼續大張旗鼓地開展“鎮反”運動。各級“鎮反”組織採取深入調查、“攜卷下鄉”、“交群眾量刑”、“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審案”等方法深入開展工作,“鎮反”運動取得階段性勝利。

1951年10月以後,地、市各級黨組織和廣大幹部在集中學習中央第四次公安會議和省公安會議精神的基礎上,總結了“鎮反”工作的經驗和問題,提出了“鎮反”工作要在整頓組織、整頓紀律的同時,克服“左”的傾向,採取謹慎收縮的方針,鞏固成果,清理積案,著重打擊罪大惡極、人民群眾十分痛恨的反革命分子,寬大處理那些罪行較輕、願意悔改的人員。根據地委、市委的部署,各級“鎮反”辦公室採取召開片會的方法檢查工作,明確下一步工作任務。此後,本著認真負責、務求細緻的精神,開展對已經掌握的反革命分子再次審查、對匿藏反革命分子認真清查、對勞改工作建章立制活動。1952年初,地、市分別釋放了部分在押人員,懲處了部分罪行較重的反革命分子,加強了勞改部門工作,在各級機關和廠礦企業建立了治安保衛組織,鎮壓反革命運動取得決定性的勝利。

通過鎮壓反革命運動,在唐山境內基本上掃除了日偽時期和國民黨反動派遺留在城鄉的反革命勢力,使曾經猖獗一時的匪禍和黑暗勢力遭到致命打擊。期間,雖然存在某些幹部思想工作不盡深入、監管工作不太嚴密等問題,出現了個別反革命分子因受到運動震懾而畏罪自殺的情況,但沒有影響“鎮反”運動的順利進行。此後,唐山城鄉呈現出良好的安定局面,新生人民政權得到空前鞏固,為新民主主義革命與建設的順利進行掃清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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