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大全

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大全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行政法规—

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法、规定。

3.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

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

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

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7. 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8. 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

留置)9.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

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1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2)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

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11.地役权的

设立: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3)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

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12.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

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

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13.1.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

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1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

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5.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8.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

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机关不得

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

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

约定的,6 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以后不再承担责任。19.债权人与债务人对

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

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0.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

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不得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

押)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

产。22.抵押权的产生 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2)动产登记对

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

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23.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不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和变卖只能通过法院。24.

抵押清偿顺位: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25.质押

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26.留置权:法定权利。只能是动

产。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

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27.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合同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8. 工伤保险强制险。29.建筑工程一切险主体:投保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发包

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范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突

发性事件)。期限:起点:动工日或抵运日,终点:验收合格日或实际占用日。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保险

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3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

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31.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

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3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3.主刑: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34.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抄家)、驱逐出境。35.串通投

标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

安全管理规定、强令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36.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①工程投资额:30 万元以下,或者②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下。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房屋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已获

批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意: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7.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

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

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

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

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8.施工许可证有效期:1)一般有效期:

3 个月。2)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39.1)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

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3)中止施工满 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

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0.

开工报告:1)有效期:6 个月;2)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41. 将"劳务分包"改为"施工劳务",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

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42.1)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2)但

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

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

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43.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44. 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

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 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前。45.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

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因前款

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年;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

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年龄超过 65 周岁;46.不得同时担任两

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

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原则

上不得更换。除外情况:(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

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47.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8.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2.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49.可以不招标的工程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采

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

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过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50.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

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51.两阶段招标:针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

的项目。第一阶段,技术招标;第二阶段,报价招标。5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

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

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截止时间

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53.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

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54.澄清、修改和答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55.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56.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日。对招

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57.资格预审开标前不合格: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开标后

不合格:作废标处理。58.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

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59.评标: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2)成员为 5人以上单数;3)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60.否决投标: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同一投标人

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61.中标: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6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

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

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63.投标

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

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履

约保证金:上限 10%。64.开标日=截标日=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有效期

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5.联合体:对内约定按份,对

外法定连带。66.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

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

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

联合行动。67.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

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

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

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68.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这里的"成

本"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与他人无关。69.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

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70.招标人设有最

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

限价。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71. 发包、总包、承包、分包、转包、联合体 72.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违法发

包给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

73.总、分包的法律责任:1)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发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2)

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总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对分包

合同的质量、安全、消防验收、节能等重大问题,向发包单位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74.视同转包:分包工

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

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75.劳务作业的分包可以不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需要业主认可;承包单位

不能将主体工程分包;国内建设单位不能指定分包。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6.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 日内,不良一般为 6至 3年;良好行

为记录一般为 3 年。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

公布期限相同。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

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77.承揽

业务不良:(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78.资质不良 79.过程质量不良 80.工人安全不良 81.拖欠工程

款或工资不良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82.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8.有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9.可变

更可撤销合同。8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

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8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

示承诺。生效时间:1)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

等。85.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验收,或验收后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86.对工程量有

争议的工程款结算:1)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

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87.欠付

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承

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88.优先受偿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

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

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

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89.无效合同:1.违法 2.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工程款:过

程合格-支付。不合格-修复合格-支付工程款不支付修复费。不合格-修复不合格-不支付。90.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无处分权。9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

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92.违约责任的免除: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9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

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94. 非必备条款:1)试用期、(2)培训、(3)保守商业秘密、(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95.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3)

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项规定的情形,续

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6.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

者未成年人的。97.不得解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98.劳动者月工

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数额

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99.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0.女职工:不得

从事矿山井下、4 级体力。对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

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 3 级劳动强度工作。101.未成年工: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妇女无此规

定)、4级体力。

1Z304030 相关合同

102. 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无需定作人同意,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

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103.买卖合同①现实交付标的物

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②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③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

④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⑤拟制交付出卖人将

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104.运输合同:承运人因不可

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

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0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70 分贝,夜间 55 分贝。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

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106.程序: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0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①应当保护现场,②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

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09. 有效期—3年。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10.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

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111.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

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12.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1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

支。114.消防检查,每年 1 次。消防演练,每半年 1 次。115.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16.

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117.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

保险责任的单位;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

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

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

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118.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安全费用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

总额的 50%;一年以上的(含一年)30%。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19.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10、30。重伤:10、50、100。损

失:1000w、5000w、1y。"以上"包括本数 12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21.除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7日内补报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变化,其他事故为 30 日。12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

人参加。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23. 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

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2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125.国家标准的复审一

般在实施后 5年进行 1次。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26.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对分包合同的质量、安全、消防验收、节能等重大问题,向发包单位承

担法定的连带责任。127.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

定应取样的 30%。128.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记住 4个字:承重结构)及地下、

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人员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29. 最低保修期限:供热与供冷系统至少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主体为合理使

用年限。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30. 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行政行为的种类: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

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4)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

诉讼。131.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仲裁协议)2)专业性 3)独立性(诉讼与仲裁的效力)4)保密

性(不公开审理)5)快捷性(一裁终局)6)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司法强制性)。132.民事诉讼的基本

特征:1)公权性 2)程序性 3)强制性。133.行政复议的特点: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

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134.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适

当性。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135.行政诉讼的特点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

行为行对人的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3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

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137.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

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38.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专属管辖因不

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39.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

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被告、签订、履行、标

的物)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40.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

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

行移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

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14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

出。142.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14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诉讼,但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可以加入到诉讼中,方式包括两种,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144.有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对双方当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145.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推荐的公民。146.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①承认、②放弃、③变更诉讼请求,进行④和解,提起⑤

反诉或者⑥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一般授权(全权代理):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

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147.证人证言: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

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搭理人有利

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48.

勘验笔录: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

单位派人参加;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3)勘验笔录

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的。149.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人证言有:①不

能正确表达意志的;②有利害关系的;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

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5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

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15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

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非强制性担保)。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

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152.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

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153.未经质证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Z308030 仲裁制度

15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

人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