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城村差別何時了?


一、“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根源

同樣是人命,同樣是親人離去,因戶口性質不同,賠償金額卻有著天壤之別,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高出農村居民賠償標準一倍還要多。這種不平等的現象,中國之特色。那麼,它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什麼了?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舉個例子,在河南省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為591157.2元,而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為254383.6元,相差一倍還要多。同樣是人命,差別就這麼大!


二、“同命不同價”的例外(一)

2006年5月20日最高院民一庭印發《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規定:“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也就是說,雖然戶口是農村居民,但如果受害人一直在城鎮生活達到一年以上,並且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其賠償標準是按照城鎮賠償標準的。

實務操作中關於農村居民在城鎮生活且其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證據材料:所在城鎮的居住證;居住地居委會、街道或小區管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所在城鎮的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房東出具的居住證明並出庭作證;各種繳費證明,如繳納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票據;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並出庭作證等。

2、主要收入來源為城鎮的證據來源:受害人在城鎮開戶的銀行賬戶或賬單;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受害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受害人領取報酬的工資單、考勤表、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受害人同事的證言並出庭作證。


三、“同命不同價”的例外(二)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就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該法條首次在法律中明確提出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適用賠償金等額計算原則。所以,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失地農民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同命不同價,城村差別何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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