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號咖啡:問題疫苗之症的檢察「藥方」

75號咖啡:問題疫苗之症的檢察“藥方”

近日,上海市檢察院舉辦75號咖啡·法律沙龍,青研班二期學員圍繞對長生問題疫苗事件展開熱烈研討,上海市檢察院部分檢察官參與討論交流。

戚永福

市院研究室檢察官

【本期沙龍召集人】

長生問題疫苗事件引發社會各界持續關注,暴露出我國疫苗生產和監管領域存在很多問題。今天,我們從檢察官的視角來看問題疫苗事件,對如何定罪量刑、如何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如何完善立法加強監管等問題進行交流討論。

Q1

關於行為定性

王俊捷

寶山區院檢察官

“ 疫苗的特殊性質導致了對行為定性的困難。一般藥物是否具有治病藥效一目瞭然,但疫苗是通過滅活病毒來增強人體免疫系統的抵禦能力,其作用和後果都需要在特定條件下才能顯現出來。這樣一來,問題疫苗應當認定為假藥還是劣藥便是一個難題。”

吳曉東

崇明區院檢察官

“ 對行為準確定性,前提是要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我們也稱作法律事實。認定法律事實時,要堅持形式違法與實質違法判斷相結合,同時注重辦案的親歷性。判斷失去有效性後的疫苗屬於假藥還是劣藥,要從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可能產生的社會危害性,結合專業部門出具的鑑定意見、行業專家諮詢意見,準確作出司法判斷。”

姚志光

市院公訴一處檢察官

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假藥分為“實質性假藥”和“法律認定上的假藥”。

從目前媒體報道的信息看,現在還無法判斷長生問題疫苗是否屬於“實質性假藥”。《藥品管理法》規定,應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的,按假藥論處。而《藥品管理法》《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質量管理規範》明確規定藥品的生產工藝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核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其中,《藥品管理法》規定,除中藥飲片的炮製外,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藥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2016年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下發的《關於開展藥品生產工藝核對工作的公告》中進一步明確,“實際生產工藝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工藝不一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其所生產的藥品按假藥論處。”因此,藥品的生產工藝必須經過嚴格審批,未經審批擅自改變可能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所生產的藥品,可能就要按照假藥論處。

陳 蘋

二分院檢察官

“ 這類行為定性涉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首先,二者所侵害的法益和行為人主觀目的存在明顯差異。前者侵害的法益,既包括藥品監管秩序,也包括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並要求行為人故意違反藥品監管制度;而後者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其次,只有生產、銷售問題疫苗與投放危險物質、放火、爆炸等行為的危險性相當,而且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鄭 勇

市院公訴一處檢察官

“ 在辦理醫藥領域案件時,作為檢察官要增強敏感性,秉持客觀公正,依法作出司法決定。在案件定性問題上,也要注重從保護法益的角度進行把握。生產、銷售問題疫苗行為侵害的法益,既有生命健康權,也有醫藥管理制度。要將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放在第一位,只要行為已經威脅或侵害生命健康權,就應當作為威脅或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犯罪予以打擊;對於沒有威脅或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可以進一步分析行為對醫藥管理制度的侵害程度,當達到需要運用刑法打擊的程度,就必須作為犯罪依法處理。”

Q2

關於檢察職能作用發揮

羅造祉

浦東新區院檢察官

“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重大民生案件的預判力和全局把握力,及時啟動提前介入。這次山東省和吉林省的檢察機關就已經行動起來,提前介入案件偵查。提前介入可以儘早瞭解偵查取證情況,提前研判案件走向,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夯實案件證據基礎,為精準有效打擊做好充分鋪墊。在做好辦案工作時,檢察機關要注重法律監督全覆蓋無死角無盲區,如果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委;針對涉案行業監管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等手段進行堵漏建制,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各項職能。”

吳曉東

崇明區院檢察官

“ 對於這類案件,檢察機關在提前介入的同時,還要注重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民事證據標準與刑事證據標準存在差異,更需要檢察官具備雙重取證意識,或者可以建立刑事案件檢察官與公益訴訟檢察官共同介入案件的工作機制,確保打擊犯罪、堵漏建制的雙重效果。另外,檢察官在辦案中要積極運用新技術新手段,準確把握案件中的專業性問題,用法律手段防止問題疫苗事件再次發生,切實做好公共利益的維護者。”

奚荷萍

楊浦區院檢察官

“ 檢察機關辦理食藥品領域案件的同時,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及時獲取官方信息,並通過檢務公開,做好釋法說理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另外,還要積極發揮檢察機關監督職能,監督和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監督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刑事立案活動,防止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情況的發生。”

陳 蘋

二分院檢察官

“ 辦理疫苗類案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取證難度大,因此,檢察機關可以打破現有的按照職能區分分頭辦案的模式,抽調不同部門骨幹力量組成專案組,通過整合資源,實現專業互動,提高辦案實力和辦案效率,這樣可以強化檢察機關在重大敏感案件中的法律監督履職能力。另外,還要注重提煉總結辦案經驗,在典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摸索類案特點和規律,強化以案釋法,爭取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的辦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Q3

關於加強監管的建議

戚永福

市院研究室檢察官

“ 在食藥品領域,可以通過制定嚴格的生產標準和保存、運輸規範,擴大疫苗有效性檢測範圍並公開檢測結果,健全不定期“飛行”檢查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舉報熱線等,創新監管方式,加強監管力度,強化監管實效。”

毛元魁

徐彙區院檢務保障部

“ 對於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公共利益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最大程度追贓挽損;可以探索引入集團訴訟做法,簡化訴訟程序,節約司法資源,增加企業違法經營成本,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利;還可以探索對醫藥領域違法行為設置無限額的行政罰款。”

陳 蘋

二分院檢察官

“ 在完善監管方面,我的建議是利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先進科技手段,實現對藥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數據的自動採集和全程留痕,從源頭上確保第一手採集數據的真實性,防止數據記錄被隨意更改,並逐步建成包含藥品全流程監管、自動觸發預警、發現問題自動上報、自動生成應急響應機制等功能的大數據系統。通過全流程監管,可以儘可能保證疫苗的產品質量,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75號咖啡:問題疫苗之症的檢察“藥方”

結語

隨著調查的不斷深入,問題疫苗事件的真相將逐漸浮出水面,相關責任人也終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重建社會公眾對疫苗安全的信心,檢察機關責無旁貸。通過今天的研討交流,我們不但對司法實踐中準確處理這類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而且對檢察機關如何更好地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加強民生保障,推動完善立法和行業監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感謝各位檢察官分享真知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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