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侦查人员说:

“你这种小案子还用得着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

“请律师有什么用,放不放人最终还不是要听我们的!”

“律师都是骗人的!”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可以说,上述几句,是当事人家属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

律师靠的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为当事人消灾解难而收取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而侦查人员这样的做法不是明摆着想砸律师的饭碗吗?

反过来假设我们自己是当事人的家属,听到侦查人员这么说肯定也会迷茫。

请?可侦查人员说多此一举。

不请?但侦查人员毕竟是抓人的,他的话该听吗?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当侦查人员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可能传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可能性一:我们想搞点“小动作”,不想让律师来碍手碍脚

“小动作”指什么,各位读者翻阅一下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所做的规定便知,不用过多赘述。近几年接连被平反的数起冤案,可以说不少是因为这些“小动作”搞的鬼。

可能性二:我们虽然不想搞小动作,但也不想让律师过来碍手碍脚

对于某些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律师介入过后,往往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一说,有些当事人家属自然会产生顾虑,觉得既然人家都明示我们不想我们请律师了,如果我们执意请律师的话,会不会反而引起侦查人员的不满。

这种担心情有可原,但意义不大。还没有哪个侦查人员会因为当事人聘请了律师而产生报复心理,刻意找茬的。况且,即使侦查人员再不满,家属也应该认识到,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在这段时间内,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当事人本人,听到他的说法。讨好侦查人员和打好辩护基础,孰轻孰重,还得理性判断、审慎选择。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可能性三:我们真的认为是个小案子,让你们不请律师是为你们省钱!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可能性下,侦查人员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根据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来看,其作出的建议也并非不无道理。但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的家属也应当心中有数。已被刑事立案的案子必然不会被轻易撤案。

可能性四:侦查人员让家属别请律师,非要请的话就请我们“推荐”的律师

在这种可能性下,律师和侦查机关就站在的同一立场。侦查人员和律师在同一阵营下,那么律师是谁的律师?到底是律师协助侦查人员办案还是侦查人员协助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答案不言而喻。近期某犯罪嫌疑人被跨省刑拘的热点案件,网传其辩护律师就是侦查机关推荐的,其结果大家都心知肚明。关于侦查人员推荐律师的问题法律有明文规定,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不能推荐律师。事实上,当事人在请了侦查机关推荐的律师后,其律师多次承诺只要钱到位随时可以取保,而在钱到位后,人却迟迟出不来,又来咨询笔者,才发现是受到了“蒙骗”。当然,侦查人员推荐的律师也不尽然是如此,但是确实存在侦查人员推荐的律师办事不力的情况。

所以,请律师的重点不在“请”上面,而在“律师”上面,一名专业的律师对案件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请律师的作用在于:

一、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当事人在接受审讯时态度 “不端正”。笔者在这里说的“不端正”并不是指抗拒坦白、拒绝配合侦查,而是一种对自己的讯问笔录不负责任的态度。一些当事人,在律师介入前和侦查人员聊的自认为非常愉快,最后笔录看都不看直接大笔一挥签名捺印,还有些当事人性格相对弱势,在侦查人员声色俱厉的催促下,也不想“耽误”时间,草草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然而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原本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供述内容最终会被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且这些证据还很难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予以排除。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其次,在接受讯问时主动要求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应在注意事项中占有重要一席。现实中,被动式地接受讯问往往是大多数当事人作口供的常态。“侦查人员问什么,我就说什么”,这种形式的问答结果就是你所回答的都是对方想要知道的,至于那些对你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人员不问,基本上单靠自己回忆也是想不起来说的。此时,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提炼出对其有利的东西,并告知其在下次接受讯问时一定要主动告诉侦查人员,并确保所述内容被记载在笔录中。这些技巧与策略,都是需要律师与之沟通后当事人才能够好好消化、掌握的。

二、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

律师作为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期间唯一能亲眼见到他的人,不仅是在案子上提供法律帮助,传递生活上的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有些当事人涉嫌的犯罪较为严重,可能需要在看守所内羁押很长一段时间,但在外经营的公司、正在还款的房贷、车贷,亦或亟待处理的纠纷等等,都需要外面的朋友、亲人给予协助。如果单单依靠写挂号信的方式进行沟通,效率那就太低了。这种情况下,选择律师与之当面沟通,与当事人传递外界的信息,这就尤为重要。更何况,对很多当事人来说,他们涉嫌刑事犯罪都是人生第一遭,之前并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对于他们来说,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突然失去自由和尊严,往往身体和精神都一时难以承受,此时也需要专业人士的疏导与安慰,律师就承担着这样的角色。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三、帮助当事人识破非法取证的伎俩

威胁的方法多种多样,且具有“见人下菜碟”式的针对性。比如对生意人而言,“查封资产、冻结项目”就是杀伤力特别强的一句话,而对于那些看上去就特别重情重义的当事人,“不交代就把你家人抓起来”则往往最能一举击溃他的心理防线。

诱供,更是化骨绵掌一般的存在。诱供与威胁所导致的虚假口供在结果上并无二致,但说诱供比威胁“高明”,究其原因就在于诱导手段的隐蔽性。诱导口供往往会被伪装成侦查手段的一种,给后期辩方启动排非程序设置很高的障碍。

面对上述问题,若当事人早已聘请了律师,学会了甄别诱供及应对威胁的方法,做好了“任你百般胡诌,我自岿然不动”的心理准备,那么自然也就不会出现被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违心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了。

此外,如果案件真的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也非常需要律师的介入。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

四、规范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

律师介入,往往还有助于及时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也因为此点原因,对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也会有所顾忌,自觉规范自己的取证行为。

当然,笔者上述所言仅是律师能够所起众多作用的几个小点,言之未尽之处,还烦请各位同行朋友完善、补充。

话已至此,还是希望那些当事人家属在听到文首那几句话时多留个心眼。刑事案件关乎人的尊严、自由,甚至生命,可以说,刑事案件绝无小案。至于请不请律师,还请您慎用手中那份不可逆转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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