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法院:标的1000元拒不支付 罚款500元履行义务

7月16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马君平法官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标的仅为1000元,被执行人石某不仅履行了义务,还交纳了罚款500元,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了代价。

办案法官接手该案后,发现该案标的虽小,却系涉民生案件,于是迅速联系被执行人石某,石某称其无力偿还,但办案法官通过“总对总”查询后发现其账户有余额两万余元。执行法官再次致电石某,督促其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履行义务,却得到了石某这样的回答:“卡上的钱不是我的,是别人的,我就是不还钱,法院爱咋执行就咋执行。”鉴于其拒执行为明显,法官于是将石某强制拘传于金凤法院。到院后,石某不但没有悔改表现,反而声称法院没有通知其履行义务,态度极为嚣张。因石某主观恶意极大,法官遂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5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石某才慌了神,急忙转变了态度,向申请执行人和法官道歉,表示愿意当场履行。法官遂变更了处罚措施,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石某交纳了罚款,履行了给付义务。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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