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决定给予张海生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决定给予张海生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党组成员张海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海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购物并公款报销食宿费用,违规给职工发放福利,违规购置车辆;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设“小金库”,将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支出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5家银行和102家招标代理公司、97名个人索取共计493.397万元,涉嫌单位受贿罪,张海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张海生利用职务之便,向相关企业索取大众牌途锐越野车1辆,价值78.3372万元,涉嫌受贿罪;利用职权指使他人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账外资金,为其个人购买集邮册、冬虫夏草、购物卡共计33.53万元,涉嫌贪污罪。

张海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张海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信源: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