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案件中如何正確使用別除權?

在破產案件中如何正確使用別除權?

破產別除權,又稱破產優先受償權,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就債務人特定財產設定了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後可以不依破產程序而對設定了擔保物權標的物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企業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別除權人為債權人的一種,相較於一般的債權人而言,破產別除權人因自己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或者法定特別優先受償權而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

破產別除權以擔保物權為基礎,權利基礎為物的擔保。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典型擔保物權和非典型擔保物權。典型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非典型擔保物權包括優先權、讓與擔保和所有權保留。在此,筆者對於以典型擔保物權為基礎的破產別處權不再贅述,主要給大家介紹一下幾個比較特殊的破產別除權。

1.法定優先權

法定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依據法律直接規定,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或者全部財產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法定優先權根據權利人行使權力所針對的債務人財產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前者以債務人全部財產為標的,後者以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為標的。一般優先權不構成破產別除權的基礎,特別優先權為破產別除權的基礎,主要包括:

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擔保法》第56條規定:“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二,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指出“……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不得對抗買受人。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後實行。”

第三,船舶優先權。《海商法》第21條、第22條、第29條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四,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民用航空法》第19條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2.定金

判定定金是否可以作為破產別除權的權利基礎,關鍵在於金錢是否可以經特定化而成為特定物。從性質上來說,金錢為種類物而非特定物,但可以通過特定方式而轉化為特定物,因此,交付的定金如果經過特定化而成為特定物,可以成為破產別除權的權利基礎。

3.所有權保留

在所有權保留法律關係中,若買受人破產,出賣人可以保留對標的物所有權為由,對標的物行使破產取回權。

破產別除權人行使破產別除權,應當依法進行破產債權申報。《企業破產法》第49條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當然,破產別除權人如果佔有擔保物,則其不進行債權申報,並不影響其行使破產別除權,即仍然可以按照《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使權力。

在破產案件中如何正確使用別除權?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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