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县良好社会治安秩序,助力脱贫攻坚,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石泉、平安石泉”建设,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以信访为由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不能正常进行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一律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是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下跪、呼口号、拉横幅、散发上访材料、出示状纸、穿状衣、设灵堂、陈尸、弃尸或以自杀相要挟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实施自伤、自残、跳楼、自杀等极端行为进行暴力讨薪、要挟索要或闹访、缠访、非法信访的,一律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是以信访为由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或在网络散布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一律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以信访为由聚众起哄闹事、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或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拦截车辆、强行登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一律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是在信访场所将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信访接待场所或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利益诱使、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滋事的,一律依法严惩。
七、凡是在网络投资领域、脱贫攻坚领域、民间融资借贷领域,非法串联、聚众滋事或幕后操纵组织群体信访的,一律依法严惩。
八、凡是在信访过程中以侮辱、暴力、威胁、打骂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依法严惩。
公民举报非法信访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6328642
特此通告
石泉县公安局
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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