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樂一男子生產的粉條鋁超標近五倍被判刑

生活中,粉條是涮火鍋、燉菜的常用食品。但誰能想到,靜樂一男子在自家小作坊生產的粉條鋁含量達到927mg/kg,比國家規定標準鋁殘留量≤200 mg/kg高出近五倍。近日,靜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尹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處罰金一萬元,並禁止尹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粉條生產、銷售活動。

案情回放

被告人尹某從1991年開始,在靜樂縣東關村自己家中加工、製作、銷售粉條。2017年8月28日經靜樂縣公安局食藥大隊對尹某加工、製作、銷售的粉條進行檢查,並於2017年9月7日對被告人尹某加工、製作的粉條進行了採樣,後將採樣樣本送山西省出入境檢疫檢驗中心檢驗,2017年10月25日,山西省出入境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出具檢驗報告,結論為: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批准β——半乳糖苷酶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等的公告(2015年第1號)按GB5009.182—2017檢驗,檢驗結論為:細粉條中鋁含量為927mg/kg、寬粉條中鋁含量為922 mg/kg,該兩種樣品為不合格產品,嚴重高於國家規定的鋁殘留量≤200 mg/kg的國家規定標準。

靜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尹某所加工、製作 、銷售的粉條中鋁含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含量標準,系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人攝入過多的鋁含量會在體內形成積累,對腦神經有毒害作用,干擾人的意識和記憶功能,可導致老年性痴呆症等,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審時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確有悔罪表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經社區調查,被告人尹某平時表現良好,此前無任何違反犯罪記錄,適用社區矯正。為維護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健康權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尹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並禁止被告人尹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粉條生產、銷售活動。

法官寄語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 食品安全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係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近年來,受利益驅使,一些不法商家為了追求食品外觀、口感,違法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從瘦肉精、地溝油到問題奶粉,再到甲醛毛血旺、毒膠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作案手法越來越多,隱蔽性也越來越強。特別是一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作坊主專業食品安全知識缺乏,加工設施和設備簡陋,生產水平相對較低,經營生產場所衛生條件差,產品質量合格率低,產品一旦流入市場,就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購買食物一定要到正規超市、商店購買,切莫貪圖便宜購買小作坊生產的食品。食品生產商家要懂法守法,把好生產質量關,切莫以次充好,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同時,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市場上食品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力度和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的打擊力度,確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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