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談拆遷維權的時候,我該談些什麼?大家又該注意些什麼!

“無論輸贏,只要下出了最善的一手,那就是成功的一局。”——吳清源《中的精神》。

當我談拆遷維權的時候,我該談些什麼?大家又該注意些什麼!

拆遷維權其實最難的不是繁瑣的程序,也不是自身法律意識的不足和法律知識貧乏,而是內心缺乏維權的信念,不能克服對公權力的恐懼;再者就是寧願相信某些人的鬼話也不相信律師的人話。行政機關的人員,也就是公務員,他們不是鬼也不是神,他們也害怕。為了對付拆遷戶們,他們也是絞盡腦汁。其實他們也不好過,他們的許多違法行為都是鋌而走險。他之所能裝出強大,就是有國家公權力的掩護。其實他比你更害怕,也怕摘烏紗帽,只是比老百姓們更能演!

許多拆遷戶們總是幻想出,他們能串通上級保護自己,能夠威脅法院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很多很多的幻想,於是就徹底認了。當然有這樣的事,但這並不普遍。就因為這些比較極端的現象,我們就對隨意的侵犯沉默?任其宰割。魯迅棄醫從文,覺得精神的麻木和墮落比什麼都可怕。以前覺得都是書上寫的,現在想想真是可怕。

記得在大三的時候,自己做的書店也是因為租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被學校拆了。沒有給我補償,後來我自己去找校長,把學校罵了一頓,終於給我1000元。當時我是這樣想的,如果學校不補償,我畢業的時,就起訴學校。

那麼面對拆遷的具體維權的時候我該談些什麼?

當我談拆遷維權的時候,我該談些什麼?大家又該注意些什麼!

第一,確認拆遷性質。拆遷的唯一正當性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基於“公共利益”。這種前提的拆遷下被拆遷人是無法抗拒的,憲法和物權法等法律等都此有相關規定。這也顯示出我們國家在某種意義強調了集體利益是可以凌駕於個人利益之上。不正當的拆遷就是商業利益的拆遷,就是開發商和相關主體沆瀣一氣。此時我們對於徵收時完全不可以抗拒的,我們就是在一個平等主體。主要我不同意,我的私有的合法財產就不容侵犯。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可以爭取到較高的補償。

第二,確認土地性質。按照憲法我國的土地分類,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當然國有土地也被某些教授們調侃:全民所有(國有土地的本意),就是全民都沒有。之所以要區分土地性質,就是因此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不同土地性質適用的是不同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價;集體土地上房屋:重置價)。國有土地的補償主要依據《徵收與補償條例》,而集體土地則時沒有具體的法律主要依靠《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因此關於具體對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當然像城中村這樣的地方因為特殊的區位,適用的是國有土地上的標準。

第三,給自己定位。在徵收過程中,你處於什麼角色。你是所有權人還是承租人。如果你是所有權人則要做好相關的證據保存,證明自己是所有權人。如果是承租人則需要證明自己的停產停業損失。雖然法律沒有具體關於承租人補償但物權法是說明要補償的。因此現有的法律有所不足,需要亟待細化解決怎麼實施物權法的規定。

第四,明確補償內容。國有土地上房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集體土地上的徵收——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五,補償標準。這是大家最喜歡問的一個問題和最關心的問題。因此我們接到當事人諮詢電話的時候第一個問題就是如此。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就是徵收決定公告時的商品房市價。集體土地上的徵收,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因此補償標準都是跟當地的經濟水平息息相關的。

當我談拆遷維權的時候,我該談些什麼?大家又該注意些什麼!

維權本身不是件容易的事,如果當事人沒有信念和勇氣,那就不要折騰就此認命就可以了,只要晚上睡得著。沒有什麼事一蹴而就,“無論輸贏,只要下出了最善的一手,那就是成功的一局。”——吳清源《中的精神》。前幾天看完這本吳清源的自傳,我不懂圍棋,甚至五子棋也下得很差,卻很喜歡這些博弈的精神。法律也是一場博弈,法條的博弈是最淺層次也是最基本的,這基本功當然要慢慢做好。然而,真正的博弈是關係法條精神的論證才是精髓,當然這並不是所人都喜歡的。但無論怎樣,在每一個案子的每個步驟中,都應該下出“最善的一手”,也不用去給別保證什麼,這已經是最大限度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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