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成爲客戶眼中的天使?律師有這些「可爲」與「必不可爲」

編者按:本文作者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楊勇律師,原發表於方圓律政(fangyuanlvzheng)公眾號,感謝原發公眾號授權轉載。

律師與客戶,一個無法一語定性的關係,利益同盟?合作伙伴?歡喜冤家?同生共死的兄弟?愛恨情仇的戀人?好像都差那麼點意思。

對於客戶來講,律師的形象無外乎專業、嚴肅、嚴謹、理性、古板、光鮮亮麗、口才驚人,勢利,吃了原告吃被告,為了勝訴不擇手段,能否有效解決自己的問題;對於律師來講,客戶的形象相對較為單一,無外乎訴訟、仲裁案件的案情是否複雜,是否存在冤假錯案,非訴案件是否法律關係繁雜,工作量是大是小,客戶是否有錢支付律師費用,是否尊重律師以及律師的專業意見,這些判斷都左右著律師是否代理這個案件或者提供這項法律服務。

律師與客戶在雙方的眼中,都可能是“天使”,也可能是“魔鬼”,所謂一念天堂,一念地獄。那麼,想要成為一名專業的、具有良好美譽度的律師,應該怎樣有效處理好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避免淪為客戶眼中的“魔鬼”呢?

找準律師自身的定位

律師業務大體上可以劃分為非訴業務和訴訟業務。非訴業務的客戶大都為企業客戶,律師接觸的大部分均為公司管理層甚至實際控制人,因此這類客戶整體比較理性,交流相對更加通暢,用大白話來講,就是雙方都知道自己要什麼,對方有什麼,這類關係相對更加體現契約精神和理性的溝通交流,訴訟業務中商事訴訟客戶也大都歸於上述類別。相較之下,訴訟業務的客戶多為個人,相當一部分屬於尖銳矛盾的一方,有的在生死邊緣,自由與牢獄之間徘徊,有的則是為了各自利益、走投無路不得已訴諸法庭。這使得對訴訟客戶的溝通難度要更大一些。

到目前為止,筆者的客戶絕大多數還是通情達理的,一方面,筆者作為律師,通過專業能力和服務的品質盡最大努力合理合法為客戶求得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在選擇案件時,筆者也在選擇客戶。通常情況下,筆者有幾類客戶是乾脆拒絕的:太過斤斤計較,思維過於極端者,其案件不接;以自我為中心,認為律師要絕對聽從客戶的案件不接;以這個律師說過,那個朋友說過應該怎麼怎麼的不接。所以整體來講,筆者和客戶關係相對比較融洽,儘量避免代理那種客戶與律師相互不認可、不信任、不尊重的案件和項目。

那麼律師到底該怎麼看待其與客戶的關係呢?筆者認為,律師就是律師,既不要想著當客戶的“天使”,也不要墮落成為客戶眼中的“魔鬼”。因此,律師應不卑不亢,獨立思考,基於客戶合法的利益訴求基礎之上,在合法範疇內努力實現客戶利益最大化。

作為律師,應該清醒地認清自己的定位,即相當於智庫、參謀,真正做決策的還是客戶,一切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該都是客戶的合法訴求,當然這種訴求也許合法但不一定合理,也不一定在道德上站得住腳,這就需要律師自己的選擇,如果律師認為這與自己的價值觀或道德立場衝突,即可以在一開始就選擇不接受這樣的案件、項目,也可以在委託代理合同中約定明確,做到及時解除代理合同,退出案件代理。

律師在代理案件當中,不管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還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客戶請律師是讓律師為其提供有效價值的,有些比較困難或處於不利境地的客戶,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把律師當成其渡過難關的“救世主”“天使”,但筆者認為,律師這時候就不應該昏了頭。因為,這種客戶的期望不僅僅是物質期望,也是精神期望,律師接受代理案件時應及時告知風險並簽訂風險告知書,而不應隨意誇下海口,“沒問題”“絕對沒問題”“放心好了”“肯定能贏”等等,律師如果在這一點上太過盛情或者自我標榜,那麼後續的糾紛和麻煩可能就會隨之而來。

律師的“必為”

那麼作為律師,到底該怎樣面對客戶,正確處理好與客戶的關係呢?筆者認為律師應當做到專業、勤勉、理性、謹慎,並且應當堅持一些“必為”:

01

應在接受案件時儘可能及時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理性客觀為客戶分析案情,合理告知客戶訴訟及代理風險,合理把控客戶的案件預期。

02

律師應結合自身的價值體系及可接受的道德底線,在客戶選擇律師的同時,合理選擇客戶,雖不要求律師與客戶達到三觀一致,“志同道合”,但對於案件的結果以及律師的行為處事、辦案方略、代理風格以及客戶的需求、行事風格等應該有基本的一致和認同或者最起碼是可以接受,在此基礎之上,律師合理選擇可以代理或接受的案件和客戶,並非全中國所有的案件都需要一個律師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業務,一個律師或者一個團隊可以壟斷,合理把控案件風險。

03

合理進行報價及告知相應的工作內容及服務品質,儘量避免高收費不辦事甚至辦不了事,作為律師行業,筆者認為,律師服務費用應該與專業度成正比,而非其他因素,同行的收費中,客戶眼中的天價律師費與拿錢不辦事的實踐案例不絕於耳。

04

作為律師,專業執業技能和水平為安身立命之本,接受代理案件之後應及時、全面、專業地辦理代理案件,提供品質、專業的服務,及時與客戶進行有效溝通並提供客戶決策的有效信息與意見,這是有效和諧處理與客戶關係的最核心因素,案件有勝有敗,無論多麼大牌或者成功的律師都無法確保每一個案件都勝訴或達到客戶訴求,那麼法律服務過程的把握就顯得尤為重要,讓客戶能切實體驗到律師的專業水平與服務水平,案件結果則非律師所能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案件結果不那麼盡如人意,客戶與律師的關係也不會出現太多裂痕。

05

正確把握律師與客戶的距離,既不要稱兄道弟,也不能形同陌路,阻礙代理案件的有效溝通。筆者認為,律師與客戶的個人關係在案件代理過程中不宜太近,走得太近一則容易使律師喪失獨立、客觀的判斷,二則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律師與個人的關係應該秉承“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原則。

律師的“必不可為”

當然找準律師自身的定位只是處理好與客戶關係的前提條件。不可否認的是,個別律師與客戶發生矛盾,與個別律師違反了律師職業底線有關。有的律師拿了客戶的錢不幹事,不為客戶提供有效價值,甚至做出損害客戶利益、違反法律的事情來,那麼律師本身的價值就不存在了,也就成為了客戶眼中的“魔鬼”。所以,律師也有一些“必不可為”。

01

不認真研究案件及證據情況,隨意保證案件結果及勝訴率,人為抬高客戶不現實、不客觀的案件合理預期,如此極易引發後續律師與客戶關係緊張,甚至引發投訴與訴訟仲裁。

02

以律師名氣、關係資源、媒體輿論等作為籌碼,作出空頭承諾,肆意抬高律師收費,接案後卻無任何作為,引起客戶與律師關係緊張。

03

在不專業領域代理客戶案件,無法為客戶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服務。

04

代理案件後鮮少與客戶溝通,或者讓不專業的助理進行溝通甚至直接將案件交由助理承辦,讓客戶交了主辦律師辦案的費用卻接受的是助理律師的服務質量,讓客戶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

05

律師除代理費以外的利益與客戶利益摻和交叉,容易導致二者“因愛生恨”,也容易讓律師陷入法律旋渦甚至引發刑事法律風險。

想成为客户眼中的天使?律师有这些“可为”与“必不可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