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中介費不退 中介:客戶自己找到新租房人可返還

“工作原因房子不租了,說好的房子再租出去就返還中介費,沒想到現在租出去了,中介費卻不退了,這不是擺明騙人嗎?”8月2日,臨沂市民王女士撥打臨沂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據王女士介紹,6月14日,她通過位於市區銀雀山路與濱河路交會處的新天地房產看中了一套房子。“房子位於東苑小區,是一套二居室,對外出租的是次臥。”

王女士告訴沂蒙晚報記者,在與先期租房的二房東商討之後,他們以每月300元的價格達成協議,先租3個月,並支付了240元的中介費用。“當天是中午籤的合同,但下午單位出現了新情況,由於工作調整,我們不在這裡工作了,要調整到外地去。”

王女士說,當天晚上7時許,她就聯繫了那位二房東,“當時聽說後,這位房東也特別理解,接著就把我們交納的3個月900元的費用退還了。之後我們接著聯繫了中介,並說明了情況,當時對方聽說後也很客氣,說房子很好租,並說找到新的租房人後,讓我們過去籤一下轉讓合同,中介費直接退給我們。誰知後來卻沒了動靜。”

王女士告訴記者,房子很快就又租了出去,但對方卻未通知他們。

“我們也是後來才聽說的,房子很快就租出去了。如果當初他們說費用概不退還,我們也就理解了,但其承諾房子再租出去中介費就退還,現在房子已經租出去了,為什麼不說。更讓人氣憤的是,當我們找到中介時,對方卻反悔了,說‘我說的只是我說的,既然合同都簽了,肯定按照合同辦事’。說好的事情反悔,這不是騙人嗎?”

隨後,記者聯繫了該房產中介。“我們並沒有答應房子再租出去中介費就退還,而是說如果他們自己找到新租房人可以這樣處理。”對此,中介杜女士說。

“當時合同也簽了,中介費也付了,但他後來又說有事不租了,要求退中介費。我們是加盟店,公司這一塊也都是有嚴格規定的,肯定不是說退就退的。當時看到他們都是剛畢業不久的學生,也不容易,就給他們說,你們有同學或朋友啥的,有想在附近租房子的,可以介紹過來,到時籤個轉讓協議,中介費用直接給你們就行了。”

“當時說的是租客他們自己找來費用才退,但是他們並沒有找到,後來是又有房客通過我們給租出去的。”杜女士說,後來該房子租出去後,他們又來找,要求退中介費,“按照相關規定,簽訂的合同已生效,中介費是不可能退的。但考慮他們是剛畢業的學生,也不容易,我就說給退100元,但他們不同意,說要退全退。這肯定不行,做哪一行也不容易,大熱天的帶著去看房,我們也不能白服務,況且這也不是我們的錯。”

律師說法

對此,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稱,該情況責任歸誰,主要看雙方合同約定,包括後期解除合同時的約定,當然口頭約定也視為合同的一部分。從本案情況來看,是剛租的房子,主要涉及三個合同約定,租戶與中介之間的中介合同、租戶與房東的租賃合同、租戶與中介及房東之間的解除合同;從雙方的說法來看,主要是合同解除時租戶與中介之間附加條件的履行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後來的附加條件,中介居間完成,雙方合同成立,租戶應該付給中介費。當然不退費是在約定有效的基礎上,但如果合同解除或者在簽訂合同時,中介和租戶之間在退費上又有附加條件約定,無論合同約定還是口頭約定,都視為合同的一部分,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履行;如果雙方對此持有爭議,在走法律程序中,雙方都有舉證義務。”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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