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萬曆年間,錢塘知縣上任不久,就受理一樁土地訴訟案:
原告王某是個專管徵收賦稅的小吏,狀告鄰居李某無端賴佔他家良田20畝。
李某申辯:"並無此事,這20畝地是我祖輩留下來的。去年王某來我家收稅,說如把田產劃歸他名下,可以不交賦稅,不服徭役。我正為交不出賦稅犯愁,就答應了。 當時我們商定在字據上寫著將我的田產過撥給他,但實際上田產還是屬於我的。"
王某說:“10年前李家遇有急事,主動提出把20畝地賣給我,有字據為證。”
知縣接過字據,仔細審閱。這張疊起來的字據是用白宣紙寫的,整張紙已發黃,紙的摺疊與邊緣處也有明顯磨損的痕跡,確是年代久遠。 知縣將字據疊起又展開,展開又疊起。突然,眼睛一亮,一拍驚堂木喝道:“大膽刁民,竟敢偽造字據,誆騙本縣,還不從實招來!”
請問:知縣從字據上發現了什麼破綻?請知道的親下方留言,持續關注明日公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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